重慶市大足區煙草專賣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大足區煙草專賣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大足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通知
足煙局法〔2022〕1號
區局(分公司)各部門:
《重慶市大足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已于2022年6月10日召開聽證會通過,并經區局(分公司)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并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大足區煙草制品零售點
合理布局規劃
第一條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切實履行控煙履約責任義務,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適度滿足煙草消費需求,避免市場無序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劃適用于重慶市大足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重慶市大足區煙草專賣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原則,根據轄區常住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四條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煙草制品零售點應當設置于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面向公眾經營,并在營業執照登記注冊的經營場所范圍內。
第五條重慶市大足區煙草專賣局采取“容量管理+間距調整”模式,對轄區各市場單元內的零售點進行布局調整。
第六條大足區零售點布局以街道、鎮為一般市場單元;以大型購物商場、農貿市場、綜合性市場、火車站、汽車站、機場、旅游景區、高等院校、監獄、部隊營區、看守所、封閉式住宅小區等相對獨立區域為特殊市場單元。
重慶市大足區煙草專賣局根據轄區常住人口數、吸煙率、吸煙量、卷煙銷量等指標,測算轄區市場單元內零售點的合理容量。現有許可證數量超過零售點合理容量的為容量飽和單元,未超過的為容量不飽和單元。
第七條重慶市大足區煙草專賣局依據區域常住人口數、發展前景、經濟水平、消費能力、卷煙消費需求等因素,以半年為周期開展綜合評估,確定轄區容量不飽和單元當期可新辦許可證數量,并在重慶市煙草專賣局外網(https://www.966599.com/)進行公布,公布期為5個工作日。公布期滿前提交的申請,按照受理時該單元原有容量辦理。
第八條位于一般市場單元內的社區所轄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100米。
第九條位于一般市場單元內的農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農村聚居地、村委會便民服務中心所在地等區域設置零售點,周邊100米范圍內常住人口需大于500人,每個行政村最多設置2個
零售點,且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1000米。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三)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四)許可證數量超出零售點合理容量的市場單元內;
(五)生產、銷售、存儲、運輸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物品的;
(六)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
(七)與外資市場主體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不具備獨立收銀人員、獨立收銀系統、獨立收銀小票,不具備獨立資金結算條件的;
(八)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其他自動設備經營的;
(九)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卷煙的;
(十)中小學校、托幼機構、兒童福利院、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內及門口五十米范圍內;
(十一)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十二)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十三)不符合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卷煙經營相關規定的;
(十四)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場所等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商用樓宇內;
(十五)住宅小區除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
(十六)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煙草制品的經營場所;
(十七)主營業務為通信器材、電子商品、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藥妝醫械、建材裝飾、五金交電、家電家具、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攝影攝像、咨詢服務、寄遞配送、服裝制售、中介勞服、寄賣典當、汽車租賃、圖文印刷、機耕農具、生產倉儲、停車修車、汽車美容、農畜養殖、床上用品、劇院、圖書館、展覽館等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
(十八)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處于懲戒期內的;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形。
第十一條下列特殊市場單元內零售點設置,在不超過零售點合理容量的前提下,同時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封閉式住宅小區內住戶在1000戶以上可在平街層設
置1個零售點,一個封閉式住宅小區最多可設置2個零售點,且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100米;
(二)火車站、汽車站、由政府文旅部門認定的旅游景區、高速公路服務區單側、部隊營區、高等院校、監獄、看守所等人口較為集中、相對獨立且封閉的區域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一個上述區域最多可設置2個零售點,且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100米;
(三)封閉或相對封閉的大型購物商場、農貿市場、綜合性市場等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且規劃商業商鋪50個以上可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且增加100個商業商鋪可增設1個零售點,一個上述區域最多可設置4個零售點,且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100米。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規劃第十條第(四)項的限制,也不受申請辦證單元內的零售點間距限制:
(一)原經營地址位于中小學校、托幼機構、兒童福利院、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內及出(入)口50米范圍內的持證卷煙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持證人配合工作、主動在轄區內
變更地址經營的;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在客觀原因發生后六個月內,持證人申請在轄區內變更地址經營的;
(三)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場;
(四)已取得重慶市煙草專賣局罰沒卷煙和皺損卷煙變價銷售資格的煙草制品經營者。
依據本條規定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設置的零售點,在大足區轄區內僅限適用相關政策一次。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點間距可按擬申請地址所在單元市場間距標準放寬20%執行: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
(二)烈屬。
同一申請人同時滿足本條兩項情形的,按間距標準放寬20%執行,且僅適用一次。
第十四條本規劃第十三條零售點間距放寬政策僅適用于持市場主體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自然人,且在全重慶市只能適用一次辦證放寬政策。辦理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僅限該自然人本人經營,如將持證主體在家庭共同經營成員間變更的,應當達到該單元市場內一般申請主體的辦證要求。
第十五條截至提出申請之日,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適用本規劃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零售點間距放寬政策:
(一)三年內有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行政許可失信記錄的;
(二)三年內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行政許可失信記錄的;
(三)因違反《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五年的;
(四)因違反《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不滿五年的;
(五)涉煙違法行為被查獲后,未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調查處理不滿一年的;
(六)因涉煙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不滿一年的。
第十六條本規劃所稱零售點間距是指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申請點)與最近的卷煙零售點經營場所(參照點)之間的步行最短距離。
零售點間距應當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習慣性行走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其起點與終點分別為最近零售點與申請場所出(入)口的最近一側門沿。
申請人申請辦理許可證的經營場所有兩個及其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應當同時達到所在區域零售點間距標準。
第十七條本規劃中涉及的“以上”、“內”、“大于”包含本數,“低于”、“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八條本規劃由重慶市大足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劃自2022年7月22日起施行。原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大足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足煙局發﹝2020﹞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