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111709315480A/2023-00011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高升鎮 | [ 發布日期 ] | 2023-06-30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9 | [ 有效性 ] |
[ 索引號 ] | 11500111709315480A/2023-00011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高升鎮 |
[ 發布日期 ] | 2023-06-30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9 |
[ 有效性 ] |
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足(高升)環罰〔2023〕1號
?
被處罰個人:馬**??????????????????????????????????????????
公民身份號碼:510230********2011???????????????????????????????
住址:重慶市大足區高升鎮勝光村5組????????????????????????????
違法行為發生地:重慶市大足區高升鎮華升社區2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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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2023年6月21日,重慶市大足區高升鎮人民政府開展露天禁燒執法巡查,發現馬**在大足區高升鎮華升社區辦公室后空地內露天焚燒工業廢棄塑料,焚燒的過程中有煙塵和惡臭氣體產生,造成了環境污染。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馬**居民身份證。證明違法主體為馬**。
2.2023年6月21日進行現場檢查時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3.2023年6月21日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視聽資料》。
4.2023年6月21日對馬**進行詢問作的《調查詢問筆錄》。
證據2-4證明馬**在在大足區高升鎮華升社區辦公室后空地內露天焚燒工業廢棄塑料,焚燒的過程中有煙塵和惡臭氣體產生,造成了環境污染。
馬**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市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樹枝樹葉、枯草、垃圾,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規定。
??????根據查明的事實,重慶市大足區高升鎮政府執法人員于2023年6月21日向馬**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渝足(高升)環改〔2023〕1號),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于2023年6月25日向馬**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渝足(高升)環罰告〔2023〕1號),告知陳述申辯權。馬**收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后,當場書面提出不提出陳述和申辯。
????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認為:
1.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文明、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我國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露天焚燒瀝青、塑料、橡膠等有害物質,塑料、皮革等物質燃燒過程中將釋放大量有毒有害煙塵和氯化物等有毒氣體,將會對大氣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同時對人們的身體健康、心理健康、出行安全、區域氣候等都會產生較大影響。馬**缺乏環保法治意識,露天焚燒廢電線的行為造成了環境污染,應當承擔環境法律責任。
2.目前我區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和各鄉鎮、街道正在聯合開展露天禁燃禁燒聯合執法專項行動,重點加強露天焚燒、禁燃區內燃用高污染燃料等管控工作。鑒于馬**系個人偶發行為,焚燒的塑料數量相對較少,焚燒時間相對較短,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相對較小,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決定對馬**本次環境違法行為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幅度內從輕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決定對馬**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伍佰貳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以下方式繳納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市大足區高升人民政府(地址:重慶市大足區高升鎮人民政府,聯系電話:023-43355333)開具《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按要求繳納罰款,并辦理結案手續。
逾期如不交納,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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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