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足區省道106線54公里+600米“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23年03月11日01時51分許,重慶市大足區省道106線54公里+600米處,發生一起輕型廂式貨車與行人相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之規定,經大足區政府委托,成立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區交通局、區總工會等單位為成員的大足區省道106線54公里+600米“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同時邀請區紀委監委、區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經過情況
2023年03月11日01時51分許,沈*駕駛渝ADM0***號輕型廂式貨車沿重慶市大足區省道106線從石馬鎮往萬古鎮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省道106線54公里+600米處,與從車行方向由左至右橫過公路的行人黃*貴相撞,造成黃*貴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況
(一)現場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重慶市大足區省道106線54公里+600米,道路呈西南、東北走向,西南往石馬鎮方向,東北往金山鎮方向。瀝青路,路面完好,干燥,下坡,彎道,雙向兩車道,中心單虛線,半幅路寬520厘米,夜間無路燈照明,貨車限速60公里/小時。
(二)事故車輛情況
車輛號牌:渝ADM0***;車輛類型:輕型廂式貨車;使用性質:貨運;車輛型號:CA5045XXYP40L2BE****;車輛識別代碼:LFNA4LDAXMAX2****;發動機號:EMLK21040****;車身顏色:白;出廠日期:2021年09月03日;初次登記日期:2021年09月09日;檢驗有效期止:2023年09月30日;機動車登記所有人:沈*;登記住所:重慶市南岸區學府大道20號3-2-1-2;車輛保險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憑證號:PDAA20225002000016****。
(三)當事人情況
1.沈*,男,漢族,戶籍地:四川省鄰水縣**鄉**村*組*號;現住址:重慶市南岸區**大道*號*;身份證:5116**********2770;駕駛證檔案號:50070182****;準駕車型:C1D;初領駕駛證日期:2016年02月23日;有效期始:2022年02月23日;有效期止:2028年02月23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為渝ADM0***號輕型廂式貨車駕駛人。
2.黃*貴,女,漢族,戶籍地址:重慶市大足區石馬鎮**村*組*號;身份證號:51023019490725****。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為行人。
(四)檢驗鑒定情況
1. 事故車輛安全技術性能鑒定情況
經渝安心鑒[2023]車檢鑒字第522號證實:渝ADM0***號輕型廂式貨車前照明裝置、轉向信號燈、刮水器齊全有效;行駛、傳動、轉向和制動系統性能有效。
2.?事故車輛行駛速度鑒定情況
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作出說明:依據現有材料和本中心目前的技術條件,無法對此次事故中事發時渝ADM0***號輕型廂式貨車的行駛速度進行鑒定。
3.?事故痕跡物證綜合分析鑒定情況
經渝安心鑒[2023]痕綜鑒字第182號證實:依據現有資料可得,該事故形態符合:朝金山鎮方向行駛的渝ADM0***號輕型廂式貨車前部中右側與呈斜向渝ADM0***號輕型廂式貨車車行方向右前運動狀態的行人黃*貴軀體右后側位于石馬鎮往金山鎮方向行車道上發生接觸碰撞。
4.?黃*貴死亡原因鑒定情況
經足公鑒(病理)[2023]18號證實:黃*貴符合顱腦損傷致死。
5.?沈*乙醇定性、定量檢驗
經渝公鑒(乙醇)[2023]31890號證實:沈*血液中未檢出乙醇。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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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身份證號碼 |
家庭住址 |
傷害類型 |
|
1 |
黃*貴 |
女 |
73 |
5102**********4648 |
重慶市大足區石馬鎮**村*組*號 |
死亡 |
(二)直接經濟損失
經調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37萬元。
四、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渝ADM0***號輕型廂式貨車駕駛人沈*下車查看了事故情況,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大足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到達事故現場后開展事故現場勘查和事故調查等工作。沈*做好了死者黃*貴善后賠償工作。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原因
根據《重慶市大足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1100120230000064號)認定,駕駛人沈*在夜間駕駛車輛,對前方路面觀察不足,疏忽大意,沒有及時發現前方道路上通行的行人,未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性質
?經討論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
沈*,男,30歲,漢族,四川省鄰水縣人,身份證號碼:5116**********2770,系渝ADM0***號輕型廂式貨車的駕駛人。沈*在夜間駕駛車輛,對前方路面觀察不足,疏忽大意,沒有及時發現前方道路上通行的行人,未采取有效處置措施,導致事故發生,駕駛人沈*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監管單位的處理建議
大足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明確了主要領導、班子成員和相關大隊的安全監管責任,定期進行工作部署,嚴格按照檢查執法計劃和工作安排實施路面車輛安全監管執法,日常工作中能夠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監管職責,調查未發現履職不到位的情況,建議不予追究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及有關人員責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訓,預防和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如下建議:
(一)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充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各種媒體及展板標語、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要針對轄區交通違法、事故特點以及風險隱患,集中開展重點企業、重點駕駛人、行人安全警示。
(二)大足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要進一步落實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責任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大執法專項行動,切實加強重點時段、重點路段、重點車輛的路面管控,發現違法違規及不文明駕駛行為等要嚴格執法。嚴查車輛超員、超速、超載、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確保全區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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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區“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
?2023年5月24日
網站專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