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足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政策解讀
重慶市大足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廢止重慶市大足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實施方案的決定
大足衛發〔2024〕135號
區疾控中心、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根據《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得設置行政處罰,結合大足實際,決定廢止《重慶市大足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實施方案》。
本決定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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