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足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關于印發《重慶市大足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大足衛發〔2018〕161號
區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增強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意識,根據《重慶市醫療機構不良行為記分管理辦法》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大足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重慶市大足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
記分管理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切實增強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意識,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重慶市醫療機構不良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范圍
區內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二、記分分值依據
醫療機構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應給予記分。記分分值依據《大足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標準》(附件1)的分值標準實行記分。
三、記分工作的周期和程序
記分工作從2018年1月1日起,由區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對有不良執業行為的醫療機構進行記分,區衛計委進行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以一年內累計記分及檢驗周期內累計記分兩種方式進行管理,一個記分周期滿后,積分清除,重新開始記分。《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落款日期即為記分日期。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線索可通過日常管理、監督考核、其他部門移交、群眾投訴、來信來訪、問卷調查及各類檢查等途徑獲得。
醫療機構因不良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區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在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同時送達《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并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送達《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醫療機構受到其他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區衛計委在收悉通報后,應告知區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記分。
區衛計委在日常管理中發現轄區內醫療機構有不良執業行為而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應及時通知區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區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在調查核實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制作《告知書》,在送達《告知書》后7個工作日內制作《通知書》送達該醫療機構。
《告知書》應列明記分的事實、理由、依據,并給予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或陳述申辯理由不能成立的,按照本規定制作并送達《通知書》;陳述申辯理由成立的,不再予以記分。
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按照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受到行政處罰的,區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不得以記分代替處罰或者只處罰不記分,并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檔案”。
醫療機構名稱變更的,其累積記分周期仍以原醫療機構校驗年度為單位。
四、記分結果應用
記分周期內達一定分數時,給予以下處理:
(一)一個年度周期內記分累計達3分,不足6分的,由區衛計委對該醫療機構領導班子進行誡勉談話。
(二)一個年度周期內記分累計達6分,不足8分的,由區衛計委對該醫療機構進行通報批評,并取消該醫療機構年度綜合目標評先評優資格。
(三)一個年度周期內記分累計達8分及以上的,由區衛計委對該醫療機構進行通報批評,并取消該醫療機構年度綜合目標評先評優資格,同時,一次性扣除公立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第二年年度內獎勵性績效的10%,民營醫療機構按照該比例參照執行。
(四)校驗期為3年的醫療機構,校驗期內任何1年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12分及以上的,或者3年校驗期內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20分及以上的,由區衛計委對該醫療機構進行通報批評,并取消該醫療機構年度綜合目標評先評優資格,同時,一次性扣除公立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第二年年度內獎勵性績效的20%,并視其違規情節,給予限期整改直至由登記機關給予其1—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暫緩校驗期內,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診療活動;設床位的醫療機構除急救外,不得開展門診業務和收治新病人。
(五)校驗期為1年的醫療機構,校驗期內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計達8分及以上的,由區衛計委對該醫療機構進行通報批評,并取消該醫療機構年度綜合目標評先評優資格,同時,一次性扣除公立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第二年年度內獎勵性績效的20%,并視其違規情節,給予限期整改直至由登記機關給予其1—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暫緩校驗期內,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診療活動;設床位的醫療機構除急救外,不得開展門診業務和收治新病人。
五、記分公告和信息報告
區衛計委對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實行公示制度,每半年在區衛生計生委網站上向社會公布一次。公示內容包括:醫療機構名稱、執業地點、不良行為情形,某一段時間累積記分分值及是否被暫緩校驗或被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區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應當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檔案”,內容包括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證據、《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及其他相關記分情況等。
區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要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個工作日以內,將本轄區內醫療機構上一季度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情況,報送至區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科,重大不良執業行為要即時報送。
六、其他要求
(一)醫療機構有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不良執業行為,必須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給予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不能以記分代替行政處罰。
(二)加強學習培訓,集中對參加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工作的衛生監督員進行培訓,衛生監督員必須掌握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法律知識和衛生專業知識。
(三)各醫療機構要加強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增強依法執業意識,嚴格對照相關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重慶市大足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實施方案》等要求積極查找、整改不良執業行為,主動消除不良執業行為隱患,規范執業行為。
附件1:大足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標準
2:大足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事先告知書
3:大足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
4:大足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統計表
附件1:
大足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標準
序號 |
不良執業行為 |
分值 |
1 |
未按要求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送本單位違反行業作風建設“九不準”案件、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記分情況、不合理用藥記分管理情況等相關材料的; |
1 |
2 |
使用1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醫師從事診療活動的; |
1 |
3 |
使用1名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
1 |
4 |
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賬戶和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不符合《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核準的內容的; |
1 |
5 |
公立醫院改制后,未按規定注銷原醫療機構名稱并重新核定醫療機構名稱的; |
1 |
6 |
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有次要或輕微責任的 |
|
7 |
違反院務公開等有關規定,未將醫療機構診療科目、收費項目與價格等信息對外公開的; |
2 |
8 |
違反義診活動備案管理規定,擅自組織義診、普查等活動的; |
2 |
9 |
違反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使用的醫療機構名稱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核準名稱不一致的; |
2 |
10 |
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有主要責任的; |
2 |
11 |
不配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理投訴、信訪等案件工作的; |
2 |
12 |
被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行政處罰的。 |
2 |
13 |
未按要求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上報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及醫療事故的; |
4 |
14 |
不執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令性任務的; |
4 |
15 |
參與醫藥產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銷活動的; |
4 |
16 |
泄露患者等服務對象個人資料和醫學信息的; |
4 |
17 |
未按規定開展第二類、第三類及限制性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備案工作的; |
4 |
序號 |
不良執業行為 |
分值 |
18 |
因非法醫療廣告被相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并通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 |
4 |
19 |
被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罰款行政處罰的。 |
4 |
20 |
違反首診負責制及危重患者搶救制度規定的; |
6 |
21 |
未嚴格執行《重慶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指導意見》《重慶市不合理用藥記分管理指導意見》的; |
6 |
22 |
各公立醫療機構在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之外自立項目、分解項目收費或擅自提高標準加收費用,亂收費的;各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之外自立項目、分解項目收費的; |
6 |
23 |
違規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或與商品(服務)采購掛鉤的社會捐贈資助的,將捐贈資助資金用于發放職工福利或接受企業捐贈資助外出旅游或者變相旅游的; |
6 |
24 |
雇傭“醫托”等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的; |
6 |
25 |
發生一、二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完全責任的。 |
6 |
26 |
違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規定,使用非法定血源或非法采供血的; |
8 |
27 |
醫療機構在藥品處方、醫學檢查等醫療服務中實行開單提成的;向科室或個人下達創收指標,將醫療衛生人員獎金、工資等收入與藥品、醫學檢查等業務收入掛鉤的; |
8 |
28 |
從不具備資質的藥品器械生產、經營企業購進藥品器械,或違規購買和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
8 |
29 |
因套取或變相騙取醫保資金和補助資金而被相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
8 |
30 |
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拒絕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 |
8 |
31 |
被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吊銷診療科目行政處罰的; |
8 |
32 |
其他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在全市或全國范圍內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
8 |
附件2:
大足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事先告知書
(單位):
經調查核實發現你單位存在
不良執業行為,根據《重慶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 條有關規定,擬對你單位記分。
收到本通知書后,你單位可在 年 月 日前到
陳述意見。逾期未陳述意見的視為放棄。
被記分單位意見記錄:
被記分單位簽名: 衛生計生委: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檢查人,一份留存《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檔案》,一份交當事人。
附件 3
大足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
(單位):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存在(不良執業行為事實描述)
的不良執業行為,根據《重慶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 條
第 款第 項的規定,給予你單位記分。
特此通知
當事人簽收: 衛生計生委: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檢查人,一份留存《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檔案》,一份交當事人。
附件 4
大足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統計表
單位名稱:重慶市大足區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蓋章)年月日
醫療機構名稱 |
記 分 原 因 |
分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