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足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大足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重慶市大足區財政局
關于印發《大足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大足農委發〔2025〕9號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
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提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規范管理水平,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大足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細則(試行)》。請遵照執行,認真抓好落實。
(此件公開發布)
大足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細則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試行)。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大足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鄉鎮級、村(社區)級和組級集體經濟組織,下同〕。本細則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權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經濟組織。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應當遵循民主管理、公開透明、成員受益、支持公益原則:
(一)民主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財務活動和財務成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公開透明。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重大經濟事項等應當向全體成員公開。
(三)成員受益。保障全體成員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應當用于村級組織運轉保障、農村公益事業。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依規接受鎮街和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各鎮街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將新增債務作為重點審計內容。
第二章 財務管理機構及崗位責任制度
第五條 有關部門及鎮街工作職責:
(一)區農業農村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工作進行統一指導、協調;
(二)區財政局配合區農業農村委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
(三)區級規劃資源、水利、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各鎮街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主體責任,承擔監督和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保證政策運轉和高效工作;負責組織人員定期審計和檢查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狀況及財務公開情況,監督集體資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計人員等按規定履行職責。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并報鎮街審核備案。
第七條 成員(代表)大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計劃、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事項;
(三)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并對其實施監督和考核;
(四)對理事會和監事會年度財務管理、監督工作提出質詢和改進意見;
(五)其他需要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財務事項。
第八條 理事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起草、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計劃、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實施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經營活動,簽訂經濟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的建議,決定其他工作人員薪酬;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執行情況;
(五)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九條 監事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組織開展民主理財;
(二)監督理事會、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履職行為,對損害本集體經濟組織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組織章程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財務行為提出質詢和改進建議,對理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提出罷免或解聘建議;
(三)協助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工作;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監督情況;
(五)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監督事項。
第十條 財務核算中心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承擔代理記賬服務,具體職責包括:
(一)遵守和執行各項財經制度和法律法規,履行會計核算與監督職責,堅持按財務制度做好會計核算,如實反映村集體資金收支情況。
(二)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對報賬員報送的票據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票據拒付并退回。
(三)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規定,設置各類賬簿,審核各類票據,編制會計憑證,及時進行記賬,按時完成會計年報及其他財務統計報表,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集體資金的運行及資產、資源購建、使用和處置情況,做到賬賬、賬簿、賬表、賬實、賬證“五相符”。年度賬務處理完成后,打印賬簿及報表歸檔。
(四)定期檢查和分析財務指標執行情況,及時反饋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予以糾正和解決。
(五)及時提供財務公開的會計資料。
(六)建立財務檔案,妥善保管各種財務資料,確保財務資料完整。
(七)加強會計電算化的管理,保證財務數據的安全。
(八)配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三資”清理核實、審計和調查工作。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崗位職責:
(一)嚴格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各種貨幣資金收付業務。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票據領取、保管和開具。
(二)負責銀行存、取款和結算業務,嚴禁坐收坐支,按規定限額內留存備用金。
(三)負責原始憑證的審核、報賬,以及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定期與財務核算中心辦理報賬交接手續,與銀行核對存款、與庫存核對現金及有價證券,做到賬款相符。
(四)參與編制本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定期向村黨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匯報農村集體財務收支情況。
(六)負責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公開工作。
(七)報賬員離任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財務交接清單,由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簽字,交接清單存入財務工作檔案;在未辦結移交手續前不得離任。
第三章 民主理財制度
第一節 重大經濟活動民主決策制度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經濟活動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征地補償費等大額資金的使用分配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經營方式的確定及變更,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的確定,購置或者處置固定資產(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投資項目,運用集體資產進行擔保,報賬員的任免,產權制度改革,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以及其他有關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的重大事項等。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會議形式決策,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決定,與會人員簽字確認,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張榜公示,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組織實施,本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監督執行,執行結果向成員公開。
第二節 民主監督制度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除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管理、檢查、監督外,應堅持民主監督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制度,設立由三至七名單數成員組成的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的產生辦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設立監事會,成員較少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的產生辦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理事長、監事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可與村“兩委”干部交叉任職,村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理事會成員、財務會計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監事會具體職權時可參考以下內容:監事會負責對本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財務預決算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后決定。
(一)參與制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財務預決算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二)列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關于年度財務預決算等重大財務活動,監督決策程序和會議決議執行情況,定期向村黨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監督情況。
(三)列席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招投或公開協商會議、合同簽訂等活動,監督、檢查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
(四)審查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活動及其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并在財務憑證上簽注審查意見,對符合要求的原始票據、報表等會計資料蓋章確認,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蓋章確認,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委托查閱、審核財務賬目。
(五)對財務公開進行監督。逐項對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監事會在審查收支情況中,對發現有違紀違法問題的,應及時向村黨組織、鎮街黨(工)委及紀檢監察機關報告。
第三節 財務公開制度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及相關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財務公開作為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上逐筆逐項公布。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公開:
(一)財務計劃:財務收支計劃、固定資產購建計劃、農業基本建設計劃、公益事業建設及“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計劃、集體資產經營與處置計劃、資源開發利用計劃、對外投資計劃、收益分配計劃、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確定的其他財務計劃。
(二)各項收入:生產銷售、提供勞務、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政府給予的經營性補貼收入、“一事一議”籌資及以資代勞,上級專項補助款項、征占土地補償、救濟、社會捐贈和資產處置收入等。
(三)各項支出:經營活動支出、日常管理費用、集體用工,村內公益和綜合服務費用、村級組織和村級運轉經費(含村干部、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補貼待遇)、繳納稅金、固定資產購建、征占土地補償、救濟和社會捐贈等。
(四)各項資產:庫存現金及銀行存款、庫存物資、生物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五)資產資源:包括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園地、灘涂、水面、“四荒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等。
(六)債權債務:與成員之間的債權債務情況,外部單位和個人債權債務情況以及金融機構貸款等。
(七)收益分配:收益總額、所得稅數額、提取公積公益金數額、向成員分配數額等。
(八)其他應當專項公開的事項:集體土地征占補償及分配情況,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投資及收益(虧損)情況;集體工程立項、招標、實施、驗收及預決算情況等,“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使用情況及其他需專項公開的事項。
第十九條 財務公開時間: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財務往來較多的,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開一次,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開。財務公開應做到年初公布預算方案,每月(季)公布收支情況,年末公布財務決算、資產資源和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專項資金籌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條 財務公開程序:財務公開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報賬員、監事會應對擬公開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查意見。擬公開財務信息應經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流程后公示公開,以接受群眾監督,并報鎮街備案。
第二十一條 財務收支公開要求:
(一)報賬員定期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進行公示,財務公開的所有收支須逐項逐筆公布明細項目,不得公布“坨坨賬”。
(二)公開內容真實性、完整性審核: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報賬員、監事會對明細表逐項進行審核并蓋章。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村務公開欄、村便民服務中心服務大廳告示牌等形式公布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同時,也可以通過廣播、網絡、“明白紙”、會議、電子觸摸屏等多種形式進行輔助公開。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公開內容有疑問的,可以口頭或書面向監事會提出,要求相關當事人及時答復。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有權逐級反映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存檔備案。各鎮街對逐筆公開的程序、結果、答疑等情況予以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需將公開全過程材料存檔。
第四章 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節 收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成員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包括經營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主要包括:銷售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上級轉移支付以及獎勵、補助收入、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款項時,應遵循合法合規性原則。凡是騙取、虛報、冒領等違法取得的資金不能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原則上采用權責發生制,會計記賬方法采用借貸記賬法,應加強收入管理,及時足額收取各種款項。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收入資金都要在收款后及時足額存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賬戶,報賬員向賬戶存入資金時應載明資金來源及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將資金收據連同銀行進賬單或回單交財務核算中心入賬核算。上級或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專項補助和專項撥款、各種返還款和獎勵資金等,由報賬員與有關部門辦理資金結算等業務手續,及時劃撥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賬戶,嚴禁瞞報、少報收入、坐收坐支、混淆資金來源,堅決杜絕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的發生,確保各項收入納入賬內核算,保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安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所有資金收入,必須有經辦人員和監事會成員2人及以上人員經手。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各項收入須開具全市統一監制的《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嚴禁無據收款或白條收款。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月對收入進行分析檢查。研究預算收入與實際收入變動原因,檢查銷售收入、租賃收入、承包收入等是否及時入賬,應收賬款的催收是否及時有效。
第二節 財務開支審批報銷制度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或提供勞務及各項活動中產生的成本、費用,包括:生產經營支出、管理人員經費支出、日常辦公管理經費、福利支出、建設項目支出、公共服務及公益事業支出和其他支出。實行分級審批制度,按照“先批后支”的原則,嚴格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后方可開支,各項開支必須取得真實、合法、完整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實行定期報賬制度,每月至少報一次,業務量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可及時報賬。報賬員向財務核算中心進行報賬時,各類資料必須整理齊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財務核算中心對報賬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及時退回。
第三十條 支出審批權限可參照以下方法制定,具體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并報鎮街備案。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小額支出,經村集體經濟理事會集體討論研究后方可支出;4000元以上的支出及收益分配方案、項目投資、集體經營支出、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獎補等重大財務事項或大額開支,必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后,方可支出。
本細則“非生產經營性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和生產成本沒有直接關系的費用。主要包括:1.管理費用。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修理費、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管理用無形資產攤銷、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訴訟費等;2.公益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益事業、集體福利或成員福利的各項支出,以及公益性固定資產折舊和修理費等;3.其他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除經營支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公益支出、所得稅費用以外的支出,包括生物資產的死亡毀損支出、損失,固定資產及存貨等的盤虧、損失,防災搶險支出,罰款支出,捐贈支出,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損失,借款利息支出等。
第三十一條 財務支出不能超出預算項目范圍和限額標準。財務支出時,應按批準的財務預算方案填寫財務支出預算審批表,列明財務支出明細項目及內容、金額。未列入預算支出明細項目、超出限額標準的支出不得審批。如因工作需求,確需增加支出項目、超出限額標準的,必須提出調整預算方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再按程序上報審批。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必須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附件材料齊備,并按規定程序審批。財務核算中心對不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或未按規定審核的原始憑證拒絕記賬核算。
(一)原始憑證(正式發票)
正式發票:財務支出憑證必須使用經稅務、財政等部門監制的正式發票,一律不得使用收據或領條。
(二)用途真實合法、要素填制齊全、附件材料齊備。
用途真實合法:開支內容要真實、合法,不能偽造事實、虛開發票入賬;經手人必須注明用途并簽字。
要素填制齊全:支出票據必須有收款人簽字、收款單位蓋章,付款單位名稱、時間、數量、單價和金額等主要內容完整、不能涂改。
附件材料齊備:原始憑證的附件是指對原始憑證作進一步佐證、說明、細化的證明文件。如購買辦公用品開支明細清單等附件材料要齊全;購買實物的附件材料,必須有驗收證明;經集體討論通過的,需附書面決議意見,加蓋公章;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或附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禁止報賬事項:擅自超出預算范圍及標準;原始憑證不規范;發票項目私自涂改的;現金支出沒有收款人簽字、收款單位蓋章的;應入庫登記而保管人員未簽字的;沒有證明人、經辦人簽字的;數量、單價、金額不符的;未經審核、審批同意的;沒有經民主決策程序通過的大額開支。
第三十三條 財務開支審批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并在原始憑證上注明用途并簽字。經兩會集體研究同意的事項,還需附上兩會集體表決通過后簽字確認的會議書面決議。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的事項,還需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成員代表表決通過后簽字確認的會議書面決議。
(二)報賬員將原始憑證提交監事會集體審核同意后,由監事會負責人簽字(蓋章)。
(三)報賬員將原始憑證提交鎮街復審,再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
(四)報賬員應定期將原始憑證交財務核算中心。
第三十四條 嚴格控制非生產經營性支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堅持“零招待”支出;嚴禁以任何形式進行公款旅游;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擅自舉債用于非生產經營性支出。
第三節 財務預決算制度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編制預決算方案時,必須堅持量入為出、增收節支、統籌兼顧的原則。財務年度預決算編制的收入內容包括: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和其他收入;年度預決算編制的支出內容包括: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年度預決算收支情況作為編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的重要內容。
第四節 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建立健全現金、銀行存款內部控制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可開設一個基本賬戶,無特殊原因不能從基本賬戶轉出資金。在其他銀行開設一般賬戶的,結算資金時應通過一般賬戶轉入基本賬戶或直接由基本賬戶進行資金結算。所有收入款項,必須先繳存上述賬戶后方可按規定程序使用。各鎮街、區農業農村委對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存取加強監管,嚴禁公款私存,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長時間、大額度保存集體現金或坐收坐支集體現金。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賬戶禁止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未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批準嚴禁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需以借貸方式處理集體財產的,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民主決定方可辦理,禁止未按規定擅自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備用金管理制度。根據各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情況確定備用金限額,一般在4000元以下,超過限額部分應及時存入開戶銀行。備用金只能用于日常零星開支,如差旅費、電話費、辦公費等支出周轉,不予支付往來款或工程款。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經濟往來款支付除了按規定可以使用現金外均應通過銀行轉賬結算,與單位之間往來結算金額在1000元以上,應通過開戶銀行轉賬。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資金定期核對制度。各鎮街應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開展現金盤點并做好記錄。報賬員定期與財務核算中心對賬并做好記錄。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監事會應定期核對本集體經濟組織銀行存款和現金,保證資金安全。
第五節 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一條 分配對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及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可以分配的對象。
第四十二條 納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等。當年應實現但未實現的預計收支應按“權責發生制”納入年終決算,預計收益不得納入當年分配,待實現后再進行分配。不納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包括:地票收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所得部分、征地補償費、上級專項補助、財政投入的具有專項或特定用途的款項及減免的稅費、社會團體和他人捐贈的財物、其他按規定不得納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可量化為集體成員持有的股份。
第四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可分配收益為上年度未分配收益與當年度已實現的經營性收益之和,應按照“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公積公益金—提取成員分紅資金—其他分配”的順序進行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本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情況,在現行政策范圍內民主決定分配方式、分配比例及額度,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度的具體計提比例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定。收益分配主要包括:
(一)提取公積公益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取公積公益金建議按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主要用于集體擴大再生產,保證農村集體經濟不斷發展壯大;用于集體文化、福利、衛生、改善人居環境、改善民生、困難幫扶等公益事業支出;用于壞賬準備金。
(二)提取成員分紅資金。分紅資金用于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分配,建議集體經濟年凈收益低于10萬元的不得進行分配;集體經濟年凈收益高于10萬元的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進行分配。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遵照章程規定,按照股權方享有的股份份額進行年度收入分配,堅持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三)提取獎勵資金。一般用于對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者和發展集體經濟有貢獻人員的獎勵。建議集體經濟年凈收益在10萬元及以下的,不得提取;集體經濟年凈收益在10萬—20萬元(含20萬元)的,可按不高于16%的比例進行提取獎勵;集體經濟年凈收益在20萬—50萬元(含50萬元)的,可按不高于18%的比例進行提取獎勵;集體經濟年凈收益在50萬元以上的,可按不高于20%的比例進行提取獎勵,其中單人最高獎勵不超過獎勵總額40%。
第四十四條 本年度收益分配程序如下:
(一)收益核算。在進行年終收益分配前,各鎮街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面清查資產、清理債權債務,加大應收款項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按時足額收繳合同、租賃協議等規定的上繳款等收益。在此基礎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可分配收益,報鎮街核準。嚴禁長期掛賬費用不予列支或者在一個年度集中處理,惡意提高集體經營性收益。
(二)制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上年度收益分配草案,按照“四議兩公開”提交村級黨組織研究討論、兩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廣泛征求意見,報鎮街審核,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形成收益分配方案。
(三)審核備案。收益分配方案報鎮街審核,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后,由鎮街報區農業農村委備案。
(四)公開公示。收益分配方案備案確定后,需在村務公開欄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開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五)方案實施。按照收益分配方案進行收益分配,實施時間一般不超過次年3月。
(六)結果公開。收益分配結果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簽字(蓋章)確認后在財務公開欄進行公開,實施情況報鎮街備案。
第六節 票據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根據《關于啟用新版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暨規范票據使用的通知》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票據管理須建立票據領、用、存、銷登記制度。各鎮街應指定專人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票據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票據實行換領制度,所有收款票據必須收回票據存根聯,并與作廢票據、入賬票據進行核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票據嚴禁不同單位之間混開,嚴禁轉讓、出借、贈送、代開等行為,不得利用該票據從事違規活動。嚴格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往來憑證的購買、保管、領用、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記錄使用情況。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收入以及內部結算必須按規定使用市農業農村委統一印制的《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統一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收款收據,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性支出使用稅務發票入賬;行政事業性收費憑財政票據入賬。
第四十七條 各鎮街到區財政局統一領取《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明確專人到鎮街領取《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中的票據由報賬員負責領取、保管和開具,不得多人領取、保管、開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票據。
第四十八條 《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的適用對象和范圍:
(一)《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適用對象。僅限于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間、“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外部單位發生非經營性收款事項時使用。
(二)《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適用范圍。主要用于八個方面:收到上級部門的補助、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捐款;收到向外單位和個人的借款或暫收款;收取農村集體資產的租金或承包金等,涉稅經濟業務除外;收取成員代購生產資料的款項;收取成員“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資金;收取農村集體資產出售、轉讓、變賣等款項;收取征地補償款;代收成員繳納的其他款項。
第七節 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建立健全債權債務登記臺賬,按類別、用途、發生時間、數額、經手人、證明人等詳細登記,增減變動應及時更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度應對債權債務進行核實清理,做到賬賬、賬實相符。債權債務的清查結果要在黨務村務公開欄和基層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
第五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收或代支其他單位或個人資金時,必須履行相應的手續,納入賬內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內部往來、應收賬款賬齡分析制度和逾期應收賬款催收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應收賬款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對催收無效的逾期應收賬款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第五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于已經成為壞賬的內部往來、應收賬款,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報鎮街審查,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可實行免、減、緩,并報鎮街備案后作出相應的會計處理。
第五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從源頭上防止新的不良債務發生,對新增債務落實“誰舉債、誰負責”的責任制度。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嚴禁用集體土地征用費和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用于村干部報酬、商業性保險等;福利費發放實行“先提取,后發放”原則,嚴禁福利費未先提取而予以發放;嚴禁村級實施無計劃、無資金來源的建設項目,嚴禁擅自舉債擴大建設項目規模,嚴禁超標準建設形成村級債務,嚴肅查處舉債興辦公益事業行為,特別是舉債用于改善人居環境、修建道路、辦公場所和文體衛生設施等建設項目。強化村級資金的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先理財后入賬、收支預決算、費用支出定額管理、非現金結算等制度,增加集體存量資金。
第五章 資產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處置管理,落實經營管理責任,依法合規計提折舊。在建工程項目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應當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農村基礎設施,以及新農村建設和脫貧攻堅期間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要全部納入“三資”管理系統進行管理,并按資產的類別建立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已出讓或報廢的,應按規定的程序予以核銷。
第五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合并或者分設等,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發生產權轉移的廠房、設施、設備等大宗資產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未納入賬內核算的、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資產進行價值評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評估由鎮街監督實施。可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人員參與評估。評估結果應按權屬關系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表決確認。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購買、修建、接受捐贈和上級政府部門扶持、有關單位投資的各類資產,必須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或移交手續,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并將其資產交易及建設項目的材料報鎮街備案。
第五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計價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固定資產包括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生產設施和農業農村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的,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采購費、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包裝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外購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需要安裝或改裝的,還應當加上安裝調試費或改裝費。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其成本即該項資產至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計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固定資產或者他人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沒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全新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固定資產折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后的余額計價。
第五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標準及計提原則: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固定資產,建議統一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計提折舊。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記入“生產(勞務)成本或經營支出”科目;管理用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記入“管理費用”科目;公益性用途等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記入“其它支出”科目。
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
固定資產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年折舊額/12
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凈殘值率
凈殘值率=預計該固定資產報廢后可能變現的價值/固定資產原值*100%(凈殘值率5%)。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
類別 |
折舊年限 |
房屋、建筑物 |
20年-50年 |
機器設備 |
10年 |
電子儀器設備 |
5年 |
運輸設備 |
10年 |
(二)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再補提折舊。
(三)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國家規定不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
第五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資產承包、租賃、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出讓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出讓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簽訂經濟合同。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歸檔并報鎮街備案。
第五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六十條 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按規定落實管理責任,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按權責發生制核算經營合同約定收益,承包費和租金一律納入賬內核算;集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成員公開;實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
第六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集體資產保管、清查制度。各項資產要指定專人管理,有關人員使用農村集體資產應辦理使用手續,明確用途、期限和管理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各項資產進行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核清實物存量,做到賬實相符。出現資產盤虧后,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及時處理兌現或核銷。
第六章 資源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條 依法屬于集體的耕地、林地、果園、建設用地、“四荒地”、草地、水面等資源,要全部納入“三資”管理系統,并建立健全資源臺賬,逐項記錄資源名稱、坐落、面積、類型等資料。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金,承包、租賃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第六十三條 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由農戶自主經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統一經營的集體資源,要明確經營管理者的責任、經營目標、決策機制、收益分配機制,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確認,報鎮街備案;實行其他方式經營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等方式進行,相關方案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簽訂書面協議,并向全體成員公開。相關的經濟合同、方案等資料應及時歸檔報鎮街備案。
第六十四條 集體資源其他方式承包的全過程及合同履行情況須在監事會全程監督下進行,并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公開,接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和質詢。
第六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建設用地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改善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加強審計監督。
第七章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條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分類整理會計憑證、賬簿、賬冊、報表、登記簿、移交清冊等資料;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單位、分類別存檔保管,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閱。實行電子網絡管理的,應將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同時歸檔。
第六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檔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走,如有特殊需要,需臨時查閱的,必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后,安排專人查閱;需借出查閱或者復制的,報經鎮街批準,并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借出查閱或者復制。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劃、拆封和抽換,并且按規定按時歸還。
第六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檔案由各鎮街統一保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和銷毀程序,遵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應當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序號 |
檔案名稱 |
保管期限 |
備注 |
一 |
會計憑證 |
|
|
1 |
原始憑證 |
30年 |
|
2 |
記賬憑證 |
30年 |
|
二 |
會計賬簿 |
|
|
3 |
總賬 |
30年 |
|
4 |
明細賬 |
30年 |
|
5 |
日記賬 |
30年 |
|
6 |
固定資產卡片 |
|
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保管5年 |
7 |
其他輔助性賬簿 |
30年 |
|
三 |
財務會計報告 |
|
|
8 |
月度、季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
10年 |
|
9 |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
永久 |
|
四 |
其他會計資料 |
|
|
10 |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
10年 |
|
11 |
銀行對賬單 |
10年 |
|
12 |
納稅申報表 |
10年 |
|
13 |
會計檔案移交清冊 |
30年 |
|
14 |
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
永久 |
|
15 |
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
永久 |
|
16 |
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 |
永久 |
|
第八章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
第七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建設項目(含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村集體資金進行的各類構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項目和各項基礎設施、水利興修、綠化亮化、村級道路改造工程項目、大宗設備購置及安裝項目等,包括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
第七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建設項目實施,應當由村黨組織提議,理事會在黨組織的指導下根據提議擬定項目實施方案和籌資籌勞方案,實施方案和籌資籌勞方案經村黨員大會審議通過后,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確定。搶險救災應急類工程項目,可在鎮街指導下先行實施,完結后將項目實施的具體情況向黨員大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進行通報。
第七十二條 為最大限度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和財政資金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改革的意見(試行)》(渝府辦發〔2019〕114號)相關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采取合適的發包方式擇優選擇施工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工程建設項目的實施方案、籌資籌勞方案、合同、結算審核資料報鎮街備案。
第七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建設發包程序如下:
(一)擬定建設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訂出集體工程建設的初步方案,經監事會審核、鎮街審查后,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定。
(二)建設方案的申報與備案。工程建設方案按照民主程序決定后,報鎮街備案。
(三)建設方案公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鎮街備案后確定的工程建設方案,必須進行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會議紀要、備案表、交易方案等,在村(社)務公開欄、村級有關活動場所及相關網站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
(四)建設前期準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難易程度及項目資金管理要求,開展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等前期工作,根據設計方案開展預算及預算審核,以預算審核價作為發包最高限價。
(五)招標投標。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相關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額度開展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應當在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標;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含)至400萬元(不含)的項目,應當進入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發包人可選擇通過公開比價的方式確定承包單位。采用公開比價方式發包的,應根據符合項目所需的資質、質量和服務等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承包單位。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下可在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區政府官方網站發布公告,采用競爭性比選、公開比價、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方式擇優確定承包商。
(六)簽訂合同。中標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中標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簽訂前,合同條款等重要事項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簽訂后報鎮街備案。簽訂的合同,確需變更或解除的,事先須報鎮街審查后,遞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重新組織招標投標。
(七)組織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建設項目經公示無異議后,在監事會監督下組織項目實施,也可委托相應資質的監理公司進行監理。
(八)工程量變更。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不得任意變更原工程設計、施工方案、材料種類及價格,確需變更的,根據《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改革的意見(試行)》(渝府辦發〔2019〕114號)中附件13《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合同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項目合同變更后,增加的實施內容達到依法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的,增加的部分應當依法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單位。變更前須報鎮街審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
(九)驗收結算。工程實施過程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需按環節驗收的,驗收通過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施工。工程竣工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組織對工程建設質量進行竣工驗收,出具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和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合格后應進行工程結(決)算,工程量較大的,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確定。
(十)資金撥付。工程款支付應根據工程進度嚴格按合同執行、以轉賬形式支付,發票應為規范的稅務發票,一律不得使用自制原始憑證。
第七十四條 監事會對工程建設立項、招投標、施工管理、質量驗收、工程決算、工程審計及資金支付等各環節進行全過程的監督。
第九章 財務審計制度
第七十五條 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相關規定,區農業農村委負責指導全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指導鎮街對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財務審計。區審計部門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的業務指導。各鎮街要明確2—3人,組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小組,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審計工作。有條件的鎮街可聘請有資質的中介審計機構開展財務審計。
第七十六條 審計要求:被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向審計單位如實提供所需賬冊、有關資料等,不得隱瞞;審計人員依法實施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和干擾;審計結果及時報送區農業農村委和所在鎮街,并在兩會、黨員會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上宣布,同時在村務公開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七十七條 在審計中查出被侵占的集體資產和資金,要責成責任人如數退賠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視情節移交有關單位、部門或組織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章 經費開支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金的使用必須在制度的約束下把費用控制在規定的限額內,年度開支總額一般不得超過年初預算。如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必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七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議費、差旅費等費用實行計劃管理、定項限額、指標控制。對于超過定額標準的費用,由相關人員自行負責。具體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各鎮街給予相應指導,所需經費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定。
(一)會議費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召開的干部工作會議,一律不得報銷會議費。
(二)招待費的管理。根據《關于加強村級財務管理減輕村級負擔的意見》(渝委辦發〔2002〕19號)的相關規定,取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招待費。
(三)差旅費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因公出差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出差地交通費等參照《重慶市大足區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出差地交通費收交管理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重慶市大足區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相關規定執行。超規格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出差地交通費等由出差人自理。區級及以上部門組織的參會、培訓等,已報銷相關費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不得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復報銷相關費用。差旅費相關費用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有資金中解決,嚴禁負債、掛賬,更不能定額造表發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除重大突發性事件、突擊性任務等特殊情況外,不得擅自租用車輛。
第十一章 合同管理制度
第八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不得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應當依法簽訂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設立。承包合同訂立、變更和終止的,應當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依法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履行保護農村土地的義務。合同管理應當充分維護農民的財產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各鎮街應正確引導農戶簽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按要求使用農業農村部統一制訂的合同文本,嚴格審查訂超長期、超低價和未經民主程序等違規違法合同。
第八十一條 按照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發展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的原則,加強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農地行為的規范管理。各鎮街審核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面積300畝以下(不含300畝),需對流轉土地進行登記備案管理,流轉土地規模50畝以上的,各鎮街須報區農業農村委登記備案。各鎮街應對流轉土地行為加強監管,堅決杜絕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流轉土地規模300畝以上由區農業農村委組織相關部門會審,其中300畝以上、800畝以下(不含800畝)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審批;800畝以上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流轉土地規模300畝以上(含300畝),區農業農村委報區政府備案;流轉土地規模1000畝以上(含1000畝),區農業農村委報市農業農村委備案。
第十二章 責任追究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經營或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視情節移交有關單位、部門或組織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八十五條 本細則由區農業農村委、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