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足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大足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重慶市大足區財政局
重慶市大足區金融發展事務中心
關于印發《重慶市大足區扶貧小額信用貸
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足農委發〔2023〕4號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區級相關部門、相關商業銀行:
《重慶市大足區扶貧小額信用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大足農委發〔2023〕4號),已經區人民政府2022年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落實。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大足區扶貧小額信用貸
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扶貧小額信用貸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扶貧貸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實施鄉村振興行動,促進“三農”發展,幫助廣大農戶脫貧致富,按照《重慶市扶貧辦、市金融辦、市財政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實施意見》(渝扶辦發﹝2017﹞49號)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貸補償資金是指由區財政安排專項用于大足區內農村建卡貧困戶扶貧小額信用貸提供風險緩釋的財政扶持資金,并對最終損失提供風險補償。扶貧小額信用貸的借款人為建檔立卡貧困戶。
第三條 扶貧貸補償資金的核定、使用,應當符合扶貧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扶貧貸補償資金管理的高效、安全、規范。
第二章 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四條 扶貧貸補償資金主要來源于財政統籌資金。
第五條 扶貧貸補償資金的規模為1000萬元。
第六條 區農業農村委、區財政局、區金融發展事務中心為扶貧貸補償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扶貧貸補償資金的日常使用管理,負責對使用扶貧貸補償資金的融資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區財政局負責根據區政府確定的規模籌集扶貧貸補償資金,對扶貧貸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第三章 使用范圍和條件
第八條 申請使用扶貧貸補償資金的建檔立卡貧困戶,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大足區轄區內的建檔立卡貧困戶;
(二)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合法合規,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環保政策,貸款用途精準用于貧困戶發展生產或能有效帶動貧困戶脫貧致富的特色優勢產業;
(三)申請貸款時無逾期未還貸款本息(經銀行機構認定的因重大自然災害或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逾期未還貸款除外);
(四)符合銀行機構融資條件要求。
第九條 扶貧貸補償資金主要與提供農戶扶貧小額信用貸融資的區內銀行機構合作。
第十條 與扶貧貸補償資金合作的區內銀行機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銀行機構發放的農戶扶貧小額信用貸款額應為扶貧貸補償資金的10倍;
(二)銀行機構發放扶貧小額信用貸,額度為5萬元(含)以下、期限3年(含)以內,貸款方式為信用(免擔保免抵押),貸款利率執行央行同期基準利率。
(三)風險補償金對承貸機構已嚴格按照相關催收程序,逾期3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扶貧小額貸款本息實行風險補償。當承貸機構發生貸款損失時,由風險補償金補償承貸機構貸款本息損失的70%,另外30%的損失額由承貸機構承擔。承貸機構對于發生的逾期貸款要采取法律及其他措施清收,承貸機構回收的資金,按代償比例分配歸償。
第十一條 與扶貧貸補償資金合作的銀行機構須先與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建檔立卡貧困戶融資條件、額度、期限、利率以及風險補償比例等,方可辦理扶貧貸補償資金提供風險緩釋的融資業務,并在大足區政府公眾信息網、各街鎮政府公告欄、合作銀行機構網點等及時公布合作的銀行機構。
第十二條 享受本辦法融資免息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不能重復享受財政其他融資免息政策。
第四章 融資增信業務管理
第十三條 各鎮街負責建立推薦人制度。鎮街為扶貧小額信用貸鎮街推薦人(以下簡稱“鎮街推薦人”),村(社區)為扶貧小額信用貸村推薦人(以下簡稱“村推薦人”)。
第十四條 推薦人工作職責:
(一)村推薦人職責
1. 負責對借款人項目能力、規模、市場等初審,協助銀行機構開展貸前調查和收集相關信貸資料;
2. 負責協助銀行機構開展貸后管理及不良貸款追收工作,協助銀行機構及時采取風險防控措施。
(二)鎮街推薦人職責
1. 負責核實項目與實際及扶貧規劃是否相符,確定項目可行性、貸款規模、期限等。
2. 負責協助銀行機構開展貸后管理及不良貸款追收工作。
第十五條 建檔立卡貧困戶申請使用扶貧貸補償資金向銀行機構融資,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檔立卡貧困戶經鎮、村推薦人推薦后向銀行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二)銀行機構按業務流程發放貸款;
第十六條 財政貼息按年度實行。貸款滿1年或貸款不足1年到期后,貸款人還本,貸款利息由承貸銀行從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中預付。具體方式如下:
(一)貸款貼息標準不超過銀行貸款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
(二)貸款期限小于1年的,期滿后據實貼息;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按年度分次貼息。貼息期限最長為3年。
(三)對貸款戶未按期償還貸款及其他違約行為而產生的逾期貸款利息、罰息,不予貼息。
(四)結息日為每年12月10日。承貸機構每月5日前,將滿1年或到期的結息憑證報送資金管理部門備案。每年結息日提交全年扶貧小額信貸財政貼息資料及借款人賬戶信息,經區扶貧辦、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共同審查,區財政局審核后,由區財政局直接將貼息金額補足到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基金。
第十七條 當扶貧小額信用貸發生逾期后,銀行機構根據簽訂協議約定按《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貸款五級分類向管理機構報送關注類、次級類貸款信息,每月5日前報送信息,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逾期貸款情況;
(二)逾期貸款催收情況;
(三)逾期貸款臺賬;
(四)借款借據復印件。
第十八條 管理機構按下列程序對扶貧小額信用貸損失進行風險補償:
(一)銀行機構向管理機構提交請求對扶貧小額信用貸損失進行補償的申請書,并附以下材料:
1.扶貧小額信用貸損失臺賬;
2.銀行機構對借款人貸款本息催收情況;
3.銀行機構提供逾期貸款說明。
(二)管理機構收到銀行機構上述材料后按照雙方協議約定的時間及要求審定補償。
第十九條 管理機構與銀行機構合作過程中,若出現重大問題,管理機構有權對合作銀行機構作重新評估,并作出是否繼續合作的決定。當扶貧小額信用貸不良率達到3%(含)時,銀行機構應立即停止該項信貸業務。
第二十條 因情況變化,導致扶貧小額信用貸業務需要取消時,銀行機構要及時協助管理機構將扶貧貸補償資金及時清算退出。
第二十一條 建檔立卡貧困戶通過扶貧貸補償資金增信辦理的信用貸款,其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建卡貧困戶發展生產、增加收入的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禁止用于建房(鄉村旅游等經營性用房除外)、購置家庭用品、個人消費、辦理理財產品、定期等非生產性支出。
第五章 監督約束
第二十二條 銀行機構和貸款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業務的,取消銀行機構與扶貧貸補償資金合作資格,取消貸款人使用扶貧貸補償資金融資資格,給扶貧貸補償資金造成損失的,將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管理機構會同銀行機構不定期對扶貧小額信用貸增信融資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督查,貸款人未按申報的融資用途使用資金的,管理機構有權要求銀行機構收回融資資金或責成貸款人糾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大足區扶貧小額信用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大足農委〔2018〕2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