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111709319502T/2024-00086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民政(社會管理)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規章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民政局 | [ 發布日期 ] | 2024-04-02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2 | [ 有效性 ] |
[ 索引號 ] | 11500111709319502T/2024-00086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民政(社會管理)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規章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民政局 |
[ 發布日期 ] | 2024-04-02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2 |
[ 有效性 ] |
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行政執法公示辦法》《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
?局直屬各事業單位、機關各科室、各民政服務機構:
《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已經局黨委2024年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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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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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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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局機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減少決策失誤,提高決策質量,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局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決策程序,適用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 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及市民政局工作的計劃和措施;
(二)編制民政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
(三)擬訂政府規章送審稿和制定、修改、廢止重要的規范性文件;
(四)制定各項民政業務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重大事項和緊急情況的研究處理;
(六)大額度資金分配、使用;
(七)研究局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八)一次性投入、額度較大的設備采購;
(九)需要局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局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機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第五條?局長代表本局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
分管局領導、辦公室主任協助局長行使決策權。
決策咨詢機構、法制工作機構等應當為局重大行政決策提供專業咨詢、法律等有關服務。
第六條?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有關科室和下屬單位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局長確定;
(二)分管局領導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局長確定;
(三)局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四)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廳有關決議、決定和意見,由局長確定后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有關科室和單位研究提出意見,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局長確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本局決策的,可以向本局提出決策建議;局辦公室應當在審查后將合理的建議征求相關科室和單位的意見,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局長確定。
決策承辦單位依照法定職權確定或者由局長指定。
第七條?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調查研究;
(二)專家論證;
(三)征求意見;
(四)部門協調;
(五)合法性審查;
(六)集體討論;
(七)結果公開。
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文件對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決策承辦單位對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信息。
調查研究的內容應當包括決策事項的現狀、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決策風險評估等。
調查研究工作完成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決策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第九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3名以上專家對決策備選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內容和復雜程度,從相關領域選擇專家,保證參加論證的專家具有代表性。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形成論證報告。專家對所發表意見的科學性負責。
論證報告應當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涉及的范圍,將決策備選方案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決策備選方案,征求公眾意見。公布的事項包括:
(一)決策備選方案及其簡要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不得少于15日)。
決策備選方案公布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對公眾的影響范圍、程度等,通過舉行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聽證會: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聽證會由本局作為聽證機關,聽證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聽證會形成的聽證報告應當作為局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局應當將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應當采納;未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局應當根據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對決策備選方案進行修改,形成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
第十四條?對涉及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重大行政決策,在決策作出前交由局法制工作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對決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權限、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等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局工作規則的規定,將決策方案草案提請局黨委會議討論。
提請局黨委會議討論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三)專家論證報告;
(四)有關單位、社會公眾等意見的綜合材料及采納情況;
(五)涉及決策事項的其他材料。
召開了聽證會的,還應當報送聽證報告。
第十六條?局討論決策方案草案,由局長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局領導主持進行,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
會議主持人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擱置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會議主持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
討論決策方案草案,應當記錄會議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特別載明。
第十七條?重大行政決策需要區政府批準的,局提出決策意見后,按程序報區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局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后,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便于公眾知曉。
第十九條?局辦公室應當及時對局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決策執行單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條?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局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要求,制定決策執行方案,明確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局重大行政決策,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二十一條?分管局領導應當經常了解決策執行單位落實局重大行政決策的有關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多位分管局領導且問題復雜的,可以提請局長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局辦公室負責局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考核等工作,應當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方式,了解和掌握決策執行的情況、進度和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局領導報告。
第二十三條?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評價制度,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決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局重大行政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局領導報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局重大行政決策有不適當的,可以向本局提出。本局應當認真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應當聽證而未聽證作出決策的;
(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作出決策的;
(三)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的;
(四)應當依法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決策執行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局重大行政決策不能正確執行的。
第二十五條?局直屬各事業單位的重大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局黨委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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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90號)、《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大足府辦發〔2019〕97號),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結合區民政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民政局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許可等執法行為的信息公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局辦公室負責將執法信息公示納入政務公開范疇統籌推進并做好相關技術保障工作,局法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督促指導執法信息公示工作,各相關承擔行政執法信息的科室和單位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做好執法信息公示具體工作。
第四條 ?各相關承擔行政執法信息的科室和單位應當主動公示以下執法信息:
(一)行政執法主體、職責、權限、管轄范圍;
(二)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包括執法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審批機構、受理條件、申請材料清單(含示范文本)、執法流程、時限、監督方式等;
(三)行政執法人員名單及信息,包括執法人員的姓名、職務、執法證件號碼等;
(四)行政執法依據,包括執法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編制的行政執法流程圖,包括執法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等;
(六)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編制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包括抽查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方式等;
(七)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聽證、陳述、申辯的權利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應當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第六條 ?各相關承擔行政執法信息的科室和單位應當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應當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決定信息依法不予公開:
(一)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公開的情形。
前款第(三)項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應當作適當處理后公開。
第八條 ?行政執法決定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承擔行政執法的科室和單位負責公開,公開前由局辦公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承擔行政執法信息的科室和單位對該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經局辦公室報區委保密局確定。
第九條 ?承擔行政執法信息的科室和單位應當通過單位網頁、公示欄、服務窗口等平臺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
政務服務大廳窗口應當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范文本、辦理進度查詢、咨詢服務、投訴舉報等信息。
第十條 ?已經公示的原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相關業務科室應當及時撤下公示的原行政執法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十一條 ?各相關承辦科室和單位發現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區民政局予以更正。查證屬實的,相關承辦科室和單位應當在查證后及時完成更正。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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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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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90號)、《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大足府辦發〔2019〕97號),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全部過程記錄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區民政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民政局應當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
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對行政執法記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局法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督促全局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各相關承擔行政執法的科室和單位具體負責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以文字記錄為主,逐步推行音像記錄。行政執法行為記錄應當依法及時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記錄、音像記錄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符合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法定要求。法律法規規章未對行政執法證據作出明確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 ?各相關承擔行政執法的科室和單位開展行政執法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文字記錄,依職權啟動執法程序的,應當記錄案件來源和立案情況;依申請啟動執法程序的,應當記錄申請、補正、受理的情況。
各相關承擔行政執法的科室和單位要研究制定執法規范用語和執法文書制作指引,規范行政執法的重要事項和關鍵環節,做到文字記錄合法規范、客觀全面、及時準確。
第六條 ?行政執法行為調查環節的文字記錄主要包括:
(一)執法主體全稱;
(二)執法人員姓名和執法證件號碼,亮證執法情況;
(三)具體到條、款、項、目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有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裁量基準的,以及相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民政部、市民政局行政裁量等情況;
(四)案件(申請)事實、各類證據(材料)、當事人有關情況;
(五)現場檢查(勘驗)、檢驗、檢測、檢疫、技術鑒定情況;
(六)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情況;
(七)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等權利以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等情況;
(八)聽證會情況;
(九)應當記錄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行政執法行為審查決定環節的文字記錄主要包括:
(一)承辦人的處理意見以及相關事實、證據(材料)、法律依據;
(二)承辦機構審核的情況;
(三)法制審核的情況;
(四)集體討論的情況;
(五)審批決定意見;
(六)行政執法決定。
第八條 ?行政執法決定送達執行環節的文字記錄主要包括:
(一)行政執法決定送達的情況;
(二)當事人履行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情況。
法律法規規章未對行政執法文書送達作出明確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九條 ?各相關承擔行政執法的科室和單位要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不同類別、階段、環節,采用相應音像記錄形式。
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對查封扣押財產等直接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各相關承辦科室和單位要推行全程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各相關承辦科室和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條 ?音像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下列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證明違法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對有關人員、財物采取措施的情況;
(五)執法人員現場制作、送達法律文書的情況;
(六)應當記錄的其他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音像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或者電量不足、存儲空間不足、天氣情況惡劣、現場有關人員阻撓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止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向有關負責人報告,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 ?各相關承擔行政執法的科室和單位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建立健全執法音像記錄管理制度,明確執法音像記錄的設備配備、使用規范、記錄要素、存儲應用、監督管理等要求。
各相關承擔行政執法的科室和單位要按照工作必需和厲行節約的原則,配備音像記錄設備。
第十三條 ?各相關承擔行政執法的科室和單位及其執法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傳播渠道發布音像記錄。
音像記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各相關承擔行政執法的科室和單位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案卷相關規定,將行政執法記錄形成案卷。
第十五條 ?各相關承擔行政執法的處室和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歸檔保存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確保行政執法行為有據可查。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記錄資料,歸檔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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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民政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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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90號)、《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大足府辦發〔2019〕97號),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結合區民政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決定,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法制審核目錄清單由各相關業務科室和單位擬定,局法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提請審議后執行。
第三條 ?法制審核工作,應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由局法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法律顧問,配合各相關業務科室和單位,共同負責區民政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第四條 ?重大執法事項調查處理意見形成后,在報請決定前,承辦科室和單位應當送局法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法律顧問進行審核。
送審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執法決定的調查終結報告;
(二)重大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
(三)重大執法決定書代擬稿及其事實、證據、法律依據、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則;
(四)相關證據資料;
(五)經聽證或者評估、論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論證報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條 ?局法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擬作出重大執法決定材料后,應當及時協調法律顧問與相關業務科室和單位進行會商,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案件復雜的,經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有職權作出執法決定;
(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三)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六條 ?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也可以向當事人和執法人員進行詢問調查。
第七條 ?完成審核后,根據下列情形,由參與會商相關科室人員及法律顧問,簽署同意或者存在問題的審核意見:
(一)行政執法主體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依據準確、程序合法、執行裁量基準適當的,簽署審核同意的意見;
(二)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簽署具體審核意見:
1. 執法主體不合法、行政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的;
2. 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3. 法律依據錯誤的;
4. 違反法定程序的;
5. 執法決定明顯不當的;
6. 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7. 法律文書不規范的。
第八條 ?承辦科室和單位對審核意見應當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后再次提交審核。
承辦科室和單位對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與局法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法律顧問進行溝通。意見達不成一致的,應當列明各方理由,并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局領導審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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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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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清單
重大執法決定,是指區民政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決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在本局執法機構在形成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處理建議后,應由局法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再提請局領導簽發決定。我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清單如下: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包括下列事項
1. 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2. 案件情況復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3. 需經聽證程序作出決定的;
4.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二、下列行政處罰事項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1. 對社會組織予以撤銷登記(吊銷慈善組織登記證書);
2. 對非法社會組織予以取締;
3. 對社會組織限期停止活動;
4. 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
三、下列行政許可事項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1.對基金會設立登記的許可。
四、下列行政強制事項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1.對社會組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實施封存。??
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行政執法人員
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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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辦事效率和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群眾的監督,樹立本系統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工作中一律實行公開持證上崗。
第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和行政執法或直接與相對人接觸時,應首先出示執法證件后,再進行執法行為,要熱情待客,真正體現出新的風貌。
第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自覺接受社會群眾監督,樹立公正廉明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良好形象。
第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能拒絕出示執法證。
第六條??執法證件持有人要愛護執法證件,不得轉借、涂改,如有丟失應及時報告。
第七條??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制度,凡違反制度的行政執法人員,要對其進行嚴肅的批評。
第八條??本制度自局黨委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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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
行政執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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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防止局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確保公正廉潔執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局機關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插手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第三條?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執法,不徇私情。對于執法機關內部人員的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于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
第四條?局機關領導干部和上級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
第五條?其他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向辦案人員了解正在辦理的案件有關情況的,應當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進行。
第六條?對局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第七條?辦案人員如實記錄局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局機關內部人員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辦案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八條?局機關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反規定干預辦案,應按人事管理權限并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辦案、處罰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四)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五)其他影響執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第九條?機關內部人員有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行為之一,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局機關內部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局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
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定局黨委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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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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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政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證民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指局機關對本局具有民政行政執法職能的科室、局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具體工作由局安全監督管理科組織實施。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宣傳和實施情況;
??? (二)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管理;
??? (三)行政執法及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 (四)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
??? (五)各種法律文書是否規范;
??? (六)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情況;
??? (七)是否按規定收繳罰款;
??? (八)執法人員是否具有行政執法權利,執法證件的使用、管理情況;
??? (九)民政行政執法責任的落實情況;
???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
???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方式:
??? (一)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備案;
??? (二)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備案審查;
??? (三)對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 (四)協調、處理行政執法爭議;
? ? (五)受理和查處對行政行為的申訴、舉報、投訴案件;
??? (六)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檢查;
??? (七)對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 (八)對行政執法證件實行統一管理;? ?
??? (九)其他必要的方式。
???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主要采取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監督檢查相結合,全面檢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也可以人民群眾對民政管理的具體執法行為的來信、來訪及申訴,開展專題或專項檢查。
??? ?第七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 (一)對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超越法定職權或者授權、委托不當的,責令其停止執法活動;
??? (二)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適當的,依法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三)行政執法違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 ?(四)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限期履行。
??????第八條? 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凡做出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決定的,明確不同責任追究方式的報批程序,法制科應制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文書,經分管領導批準后送達被監督的科室或單位執行。
?????第九條? 本制度自局黨委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監督電話:023-4372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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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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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民政行政執法工作,規范民政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強化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投訴舉報范圍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本局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上級民政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投訴舉報,亦可以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形式依法向本局投訴舉報:
1.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超越權職,造成不良后果的;
????2.違法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
????3.不合理、不秉公行使行政裁量權的;
????4.其他違法執法行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上述情形已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再依照本制度投訴舉報。
二、投訴舉報條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投訴舉報內容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投訴舉報對象;
????2.有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依據;
????3.屬于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范圍;
????4.屬本局職權范圍、由有關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
三、投訴舉報方式
(一)直接投訴舉報。由投訴舉報人直接到受理部門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反映投訴舉報事由。
(二)間接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通過電話、來信形式反映投訴舉報事由。
(三)投訴舉報電話:023-43722533
四、投訴舉報受理
(一)受理部門
局辦公室負責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受理工作,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予以處理,會同相關科室調查、處理,并為不愿公開姓名或單位的投訴舉報人保密。局辦公室投訴舉報電話:023-43722882。
(二)受理程序
1.受理:一般投訴舉報應在自接到投訴舉報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舉報,應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投訴舉報案件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告訴投訴舉報人向職能部門反映或及時將案卷移送有關部門;
????(3)投訴舉報內容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堅持投訴舉報的,應予受理。
????2.調查:局辦公室在受理投訴舉報后根據投訴舉報涉及的內容,會同相關科室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3.處理:經查屬本局工作人員責任的,應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確定違法行政責任人及追究形式;屬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范圍的,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期限:對于案情簡單的投訴舉報,一般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對于案情復雜的投訴舉報,一般在3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間的,應向投訴舉報人說明原因。
???五、投訴舉報處理告知
???對違法行政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后,應及時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責任人。
???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有關規定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六、投訴舉報歸檔
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理終結后,局辦公室應將投訴材料、辦理結果等資料歸檔。
本制度自局黨委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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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足區民政局行政執法情況通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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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執法情況通報,是指對本單位行政執法違法違規行為通報并責令整改的制度。
第三條??局法制科負責全局行政執法情況通報工作。
第四條??定期通報下列行政執法問題:
1.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2.行政執法案卷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3.行政執法行為投訴舉報查實的有關問題;
4.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過程中糾正的具體行政行為;
5.規范性文件備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
6.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的違法違規問題。
第五條??每半年通報一次行政執法情況,遇有情節嚴重,產生重大社會影響問題的,即時通報。
第六條??通報行政執法情況時,應當書面制發《行政執法情況通報》,通知有關部門限期整改。
第七條??被通報部門、單位應在通報后15日內,書面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本制度自局黨委會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