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足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大足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大足國資委發〔2024〕133號
經開區財務局,各區屬重點國有企業:
《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區第三屆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各企業認真貫徹落實《辦法》有關要求,并結合企業實際,修訂完善本企業資產出租管理制度體系,切實加強集團及下屬企業資產出租管理。
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區屬國有企業資產的出租管理,加快構建公開透明、合法規范、便捷高效的企業國有資產出租管理體系,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重慶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重慶市大足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區屬重點國有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含國有獨資企業、國有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統稱出租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區屬重點國有企業是指經區政府授權,由區國資委直接監管的區屬國有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資產是指出租企業擁有或者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處分權并可以通過經營實現收益的國有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房產、設施設備等。其中,房產包括住宅、商業、辦公用房、廠房、倉庫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資產出租是指出租企業在保障職能履行和正常生產經營的前提下,經批準將其資產出租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承租人)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并收取一定租金的經濟行為,下列情形除外:
(一)專業租賃公司對外從事租賃經營業務的行為;
(二)租賃期不超過3個月的短期租賃行為;
(三)企業舉辦的專業市場或商場按市場規則組織對外招租的行為;
(四)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的經營業務行為;
(五)企業住房租賃給本企業職工居住的行為;
(六)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招商引資需要確定的資產出租行為;
(七)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三)項規定情形的,須由出租企業報經區屬重點國有企業認定后方可適用,并報區國資委備案。
第六條 企業資產出租行為應當由出租企業內部決策后,報請區屬重點國有企業審批。區屬重點國有企業應當對所屬企業資產出租行為進行統籌管理,制定具體管理規定,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
第七條 企業資產出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全面覆蓋與分類管理相結合。出租企業資產出租行為應當全部按本辦法規定納入管理,并根據資產屬性、類別、現狀等特征,分類設置管理標準和管理權限,突出監管重點,兼顧原則性和靈活性。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與效率相結合。企業資產出租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現企業資產價值的最大化,嚴禁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租。
(三)堅持監管約束與內部控制相結合。區國資委、區屬重點國有企業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規對企業資產出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各出租企業應當將企業資產出租作為企業資產管理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規范組織實施。
第二章 責任體系
第八條 區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督促企業建立健全資產出租管理制度,統籌建立國資大數據監管平臺,對企業資產出租行為以及相關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九條 區屬重點國有企業應當制定本集團資產出租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控機制,明確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并報區國資委備案;組建由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內部審計等企業內設機構專業人員組成的資產出租管理小組;全面、準確掌握所屬企業租賃資產數量、資產租賃方式、資產租賃管理等情況,建立本集團資產臺賬及租賃管理臺賬,管理維護國資大數據監管平臺并及時更新信息;對所屬企業資產出租行為實施監管,定期或不定期就相關資產出租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出租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資產出租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控機制;組建由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內部審計等企業內設機構專業人員組成的資產出租詢價小組;負責企業資產出租行為的具體實施及合同履行;建立資產臺賬及租賃管理臺賬,并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租賃合同等資料。
第十條 產權交易機構是企業公開招租的服務主體,負責根據法律法規制定交易制度和交易流程,建立健全操作規則;提供公開招租信息發布平臺、交易平臺和服務平臺;組織相關企業資產公開招租活動,并對信息披露的規范性負責。
第三章 出租方式
第十一條 企業資產出租可以采取公開競價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其中,公開競價包括在省級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以下簡稱進場招租)和由出租企業自行組織公開招租兩種方式。實行進場招租的,應在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交易標的不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可選擇當地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公布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由出租企業自行組織公開招租的,應在大足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二條 單宗招租的資產招租底價每年在100萬元以上的重大資產出租事項,必須進場招租。
第十三條 單宗招租的資產招租底價每年在100萬元以下的資產出租事項,由出租企業按本集團內部管理制度,逐級報區屬重點國有企業履行審批程序后,可選擇進場招租,也可自行組織公開招租。
第十四條 企業資產出租原則上不得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下列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資產出租的,由出租方逐級報區屬重點國有企業審核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出租:
(一)向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出租資產的行為;
(二)向政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出租資產的行為。
第四章 公開競價方式出租管理
第十五條 采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出租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擬定招租底價。出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擬定招租底價。
(二)制定招租方案。出租企業應制定招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出租資產的范圍及現狀、出租年限、招租方式、招租底價、定價依據、租金遞增幅度、是否設置優先承租權、是否設置免租期、是否允許轉租等。資產出租原則上不對承租人設置資格條件,因城市規劃、業態布局等特殊情況確需設置資格條件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列入招租方案逐級報區屬重點國有企業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并在信息披露前向區國資委報送《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承租人資格條件備案表》。
(三)履行決策程序。出租企業按內部管理制度履行決策程序后,逐級向區屬重點國有企業提交《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公開招租審批表》并附招租方案,經區屬重點國有企業審批后方可執行。
(四)發布招租信息。實行進場招租或自行組織公開招租的,均應同時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資產所在位置醒目處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承租人,信息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為拓寬招租信息發布渠道,鼓勵出租企業在除產權交易機構以外的其他專業房產中介機構網站或媒體上發布招租信息,征集更多競標人參與產權交易機構組織的招租競標。
(五)進行公開招租。出租企業應當按照經審批的招租方案,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招租。對承租方設置資格條件的,應進行資格審查。同等條件下,應確定出價最高的意向承租人為承租人。
(六)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產生后,出租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生效,并且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首期租金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及時為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七)交易結果公告。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于出具交易憑證次日起,將交易結果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標的估價詢價結果、招租底價、交易價格,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同時,出租企業應在資產所在位置醒目處對交易結果進行公告,公告時長、內容參照產權交易機構標準執行,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參與競價方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出租企業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六條 信息披露期滿若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人的,經出租行為原批準企業書面同意的,可以采取協議租賃方式,但租金標準不得低于原招租底價。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的,經出租行為原批準企業書面同意的,可以延長信息披露期或降低租金底價、變更承租條件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降低租金底價的,降價次數不得超過2次,且每次租金底價下浮比例不得超過10%。
第五章 非公開協議方式出租管理
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原則上應參照本辦法第六章有關規定確定租金標準,經出租企業和承租人協商一致,并分別按內部管理制度履行決策程序后,可直接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應分類組織招租:
(一)向區級政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出租資產的,按照《重慶市大足區行政事業單位租賃區屬國有企業資產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二)向區外政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出租資產的,原則上應參照本辦法第六章有關規定確定租金標準,經出租企業和承租人協商一致,并分別按內部管理制度履行決策程序后,可直接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原則上應參照本辦法第六章有關規定確定租金標準,經出租企業和承租人協商一致,且出租企業按內部管理制度履行決策程序后,可直接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七)項規定情形的,均須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報區政府審定。
第六章 招租底價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資產按照公開競價方式出租前,出租企業可選擇以下方式并綜合考慮市場供需及資產實際情況等因素后擬定招租底價:
(一)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出租資產租賃價格進行評估,并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參考確定招租底價,但招租底價不得低于評估結果;
(二)委托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對租賃資產進行估價或詢價,并以估價或詢價結果為參考確定招租底價,但招租底價不得低于估價或詢價結果;
(三)授權企業資產出租詢價小組參照資產周邊租賃價格進行詢價,并以詢價結果為參考確定招租底價,但招租底價不得低于詢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 單宗招租的房產類資產租賃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單宗招租的設施設備類資產購置成本價在50萬元以上的,以及單宗招租的資產經自主詢價招租底價每年在100萬元以上的,必須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出租資產租賃價格進行評估,并出具正式評估報告。
第二十四條 單宗招租的房產類資產租賃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但小于1000平方米、單宗招租的設施設備類資產購置成本價在20萬元以上但低于50萬元的,以及單宗招租的資產經自主詢價招租底價每年在50萬元以上但低于100萬元的,必須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出租資產租賃價格進行評估,或委托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對租賃資產進行估價或詢價,并出具正式評估報告或估價(詢價)報告。
第二十五條 擬出租資產周邊無租賃價格參考樣本或參考樣本數量少于3個的,不得選擇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方式擬定招租底價。
第二十六條 租賃期間,次年及后續年度租金是否遞增及遞增率由各出租企業結合資產所處區位、結構、用途、租金、租賃年限、物價指數、市場行情等情況自行確定,并在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七條 企業資產出租期滿后,按規定重新招租的,可通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方式擬定招租底價,也可以租賃合同到期前的租金為基礎,參照市場行情擬定招租底價。
第二十八條 出租企業不得故意通過拆分招租面積、化整為零、降低租金底價等方式,將單宗資產租賃給同一承租人或其關聯人以規避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區國資委每季度組織各區屬重點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小組開展交叉檢查,重點復核招租底價確定程序是否合規、招租底價是否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等。各資產出租管理小組在交叉檢查中發現問題或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如實向區國資委報告。
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情形的,由區國資委進行專項檢查。
第七章 租賃合同管理
第三十條 出租企業應建立健全租賃合同備案和審批制度,加強內部審核機制建設。承租人確定后,出租企業應當及時與承租人簽訂規范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簽訂前,出租企業應委托法律顧問進行初審把關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再由企業內設法務機構或承擔法務工作職責的機構對合同文本的合法性以及規范性進行把關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最后經企業決策后,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負責人簽字且加蓋公章。租賃合同簽訂后,應報區屬重點國有企業備案。
第三十一條 租賃合同內容一般包括租賃資產基本情況、租賃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年遞增幅度、租金收取時間與方式、裝修條款、安全責任、修繕責任、是否允許轉租、雙方權利義務、合同變更與解除、爭議解決方式、合同提前終止約定、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等內容,不得設置損害國有權益、明顯有失公允的條款。
區國資委負責制定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出租企業應當優先使用示范文本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 企業資產出租期限一次不宜過長,一般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應按以下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一)出租期限超過5年但低于10年的,應由區屬重點國有企業履行集體決策程序;
(二)出租期限超過10年的,應由出租企業逐級報區國資委審批。
第三十三條 租賃期內,標的物確因不可預知的周邊道路新(改、擴)建、市政公共設施維修、外立面翻新、自然災害等不可控因素影響使用經營的,出租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逐級報區屬重點國有企業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后,適當調整影響期內的租金價格。
第三十四條 租賃期內,出租企業不得擅自隨意變更承租人。因資產特性、承租人實際經營業態需要等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出租企業應逐級報區屬重點國有企業履行集體決策程序。
第三十五條 租賃合同簽訂生效后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出租行為批準企業書面同意。
第三十六條 租賃期限內,出租企業作為當事人一方發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銷的,由承接的法人或組織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租賃合同到期,出租企業應按本辦法相關規定重新組織招租。原承租人申請繼續租賃的,應在公開招租時參與競租。租賃期限屆滿,原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因情況特殊確有必要的,經與出租企業協商一致,原承租人同等條件下可享有優先承租權,原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的相關信息應在招租信息公告中進行披露。原承租人不再續租的,出租企業應督促其在合同到期時騰空交房、完善收房相關手續,避免因房屋交收等原因出現較長空置期。
符合第十四條第(一)、(二)項情形的,出租企業可參照本辦法第五章有關規定簽訂續租合同。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八條 出租企業應當加強資產管理,梳理并完善資產產權登記信息,對可供租賃資產進行分類標識并建立動態跟蹤管理機制。用于租賃的資產應當權屬清晰、安全可靠,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不允許租賃的,不得對外租賃。存在安全隱患、權屬不清晰等瑕疵以及其他歷史遺留問題的,出租企業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相關問題,改善資產出租條件。
第三十九條 出租企業應當建立租金催收制度和預警機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收取租金。對長期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追討。
第四十條 出租企業應當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將租金收入納入企業統一會計核算,嚴禁截留租金收入私設“小金庫”、坐支租金或以消費方式沖抵租金收入等違法違規行為。每季度末,出租企業需將資產出租臺賬中記錄的出租收入與財務賬套進行核對,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四十一條 出租企業應當加強對在租資產的動態跟蹤管理,如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按照合同約定依法及時采取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出租企業應當對承租人的經營模式進行分析研判,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賃資產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出租企業權益、國有企業聲譽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租企業應當落實租賃資產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實勘租賃資產現場,督促承租人做好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 資產出租行為發生或變更后,出租企業應按照國資大數據監管平臺管理有關規定,安排專人填報、更新、審核租賃信息,確保相關數據的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每月10日前,區屬重點國有企業應匯總所屬企業上一自然月內新發生的租賃行為,向區國資委報送《大足區企業資產租賃情況月報表》。
第四十三條 區國資委應將企業資產出租情況納入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業績考核。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區國資委、區屬重點國有企業、出租企業的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準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有權益受到侵害的,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區國資委建立預警約談機制,對連續閑置三年以上、單宗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房產,給予黃色預警,并由區國資委約談企業領導人員;對于連續閑置五年以上、單宗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房產,給予紅色預警,進行掛牌督辦,并由區政府有關領導約談企業領導人員。
第四十六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為企業資產出租提供資產評估、估價、詢價等服務中存在違規執業行為的,有關國有企業應及時報告區國資委,區國資委可要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不得再委托其開展相關業務;情節嚴重的,由區國資委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其相應處罰。
第四十七條 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資產出租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可通過經營管理實現收益的國有資產租賃,應堅持公開、評估、競價原則,參照本辦法相關招租方式及程序實施,并報區國資委備案。
第四十九條 涉及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倒班樓、停車位等資產租賃有特殊規定的,應從其規定,并報區國資委備案。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應當持相關文件資料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報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備案,并按規定繳納土地收益金,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第五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存續的租賃合同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原合同到期后,需重新組織招租的,應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下”均不含本數,所稱的“以上”均含本數。
第五十二條 雙橋經開區國有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區內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市有關法律法規對國有資產租賃管理另有相關規定的,按上位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國資委負責解釋。
附件:1.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承租人資格條件備案表
2.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公開招租審批表(房屋類)
3.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公開招租審批表(土地類)
4.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公開招租審批表(設施設備類)
5.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租賃情況月報表
附件1
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承租人資格條件備案表
區屬重點國有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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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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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出租資產信息 | |||||
資產名稱 |
資產類型 |
坐落位置 |
資產規模 |
計量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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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設施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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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備案的 承租人資格條件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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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備案的 承租人資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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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意見: |
審核企業意見: | ||||
上述申報備案的承租人資格條件已經我單位審核,現申請按照《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公開招租。 |
同意擬出租資產按審定備案的承租人資格條件公開招租。 | ||||
主要領導(簽字): |
主要領導(簽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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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領導(簽字): |
分管領導(簽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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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簽字): |
經辦人(簽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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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 |
審核企業: | ||||
(蓋章) |
(蓋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雙面打印,如有多頁需加蓋騎縫章) | |||||
填表說明:報送本表時,應附對應的《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公開招租審批表》以及相關附件。 |
附件2
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公開招租審批表
(房屋類)
申請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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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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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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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信息 | |||||||||
序號 |
房屋坐落位置 |
面積(㎡) |
招租 方式 |
租金定價依據 |
招租底價 (元/㎡/月) |
租賃 期限(年) |
是否設置 優先承租權 |
是否設置 免租期 |
是否允許轉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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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招租/自行組織公開招租 |
資產評估/委托估價詢價/自主詢價 |
如設有租金遞增條款,需予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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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是或否。如是,應填寫享受優先承租權的承租人名稱 |
填是或否。如是,應填寫免租期限 |
填是或否。如是,應填寫允許轉租的原因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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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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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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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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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沒有標的,則刪除空白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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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意見: |
審核企業意見: | ||||||||
上述招租信息已經我單位核實且房屋具備出租條件,現申請按照《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公開招租。 |
同意上述房產按申報招租信息公開招租。 | ||||||||
主要領導(簽字): |
主要領導(簽字): | ||||||||
分管領導(簽字): |
分管領導(簽字): | ||||||||
經辦人(簽字): |
經辦人(簽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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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 |
審核企業: | ||||||||
(蓋章) |
(蓋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雙面打印,如有多頁需加蓋騎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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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參考資產評估結果定價的應附資產評估報告,參考委托估價或詢價結果定價的應附估價或詢價報告,參考自主詢價結果定價的應附自主詢價報告
(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詢價小組組成情況、詢價過程、詢價結論,并經詢價小組成員簽字確認)。
附件3
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公開招租審批表
(土地類)
申請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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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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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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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信息 | ||||||||||
序號 |
土地坐落位置 |
面積(㎡) |
招租 方式 |
租金定價 依據 |
招租底價 (元/㎡/月) |
租賃期限(年) |
是否設置 優先承租權 |
是否允許轉租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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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招租/自行組織公開招租 |
資產評估/委托估價詢價/自主詢價 |
如設有租金遞增條款,需予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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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是或否。如是,應填寫享受優先承租權的承租人名稱 |
填是或否。如是,應填寫允許轉租的原因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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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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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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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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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沒有標的,則刪除空白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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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意見: |
審核企業意見: | |||||||||
上述招租信息已經我單位核實且土地具備出租條件,現申請按照《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公開招租。 |
同意上述土地按申報招租信息公開招租。 | |||||||||
主要領導(簽字): |
主要領導(簽字): | |||||||||
分管領導(簽字): |
分管領導(簽字): | |||||||||
經辦人(簽字): |
經辦人(簽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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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 |
審核企業: | |||||||||
(蓋章) |
(蓋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雙面打印,如有多頁需加蓋騎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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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參考資產評估結果定價的應附資產評估報告,參考委托估價或詢價結果定價的應附估價或詢價報告,參考自主詢價結果定價的應附自主詢價報告
(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詢價小組組成情況、詢價過程、詢價結論,并經詢價小組成員簽字確認)。
附件4
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公開招租審批表
(設施設備類)
申請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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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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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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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信息 | ||||||||
序號 |
設施設備名稱 |
數量 |
招租 方式 |
租金定價依據 |
招租底價 (元/月) |
租賃期限(年) |
是否設置 優先承租權 |
是否允許轉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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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招租/自行組織公開招租 |
資產評估/委托估價詢價/自主詢價 |
如設有租金遞增條款,需予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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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是或否。如是,應填寫享受優先承租權的承租人名稱 |
填是或否。如是,應填寫允許轉租的原因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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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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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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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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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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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沒有標的,則刪除空白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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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意見: |
審核企業意見: | |||||||
上述招租信息已經我單位核實且相關設施設備具備出租條件,現申請按照《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公開招租。 |
同意上述設施設備按申報招租信息公開招租。 | |||||||
主要領導(簽字): |
主要領導(簽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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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領導(簽字): |
分管領導(簽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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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簽字): |
經辦人(簽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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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 |
審核企業: | |||||||
(蓋章) |
(蓋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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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雙面打印,如有多頁需加蓋騎縫章) |
填表說明:參考資產評估結果定價的應附資產評估報告,參考委托估價或詢價結果定價的應附估價或詢價報告,參考自主詢價結果定價的應附自主詢價報告
(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詢價小組組成情況、詢價過程、詢價結論,并經詢價小組成員簽字確認)。
附件5
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租賃情況月報表
(2024年 月)
填報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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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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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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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情況 | |||||||||
序號 |
資產名稱 |
坐落位置 |
資產規模 |
租金單價 (元/月) |
月租金(元) |
合同起止時間 |
租賃途徑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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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房屋、土地外不填 |
房屋、土地按平方米填寫,設施設備類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
如設有租金遞增條款,需予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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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至※年※月 |
公開競價/非公開協議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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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
申請備案企業意見: | |||||||||
上述信息已經我司(單位)核實,現根據《大足區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請備案。 | |||||||||
主要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
分管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
部門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填報說明:1.本表每月填報一次,填報范圍為本集團上一自然月內新發生的租賃行為;2.本表如有多頁需加蓋騎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