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1117500923541/2020-00363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財政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財政局 | [ 發布日期 ] | 2011-03-30 |
[ 成文日期 ] | 2011-03-16 | [ 有效性 ] |
[ 索引號 ] | 115001117500923541/2020-00363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財政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財政局 |
[ 發布日期 ] | 2011-03-30 |
[ 成文日期 ] | 2011-03-16 |
[ 有效性 ] |
重慶市大足縣財政局關于印發《大足縣2011-2012年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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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財采購〔201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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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足縣財政局
關于印發《大足縣2011-2012年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縣級各部門和單位,各街、鎮財政所:
為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加強政府采購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充分發揮集中采購的制度優勢,調動各單位參與政府采購管理的積極性,建立以政府集中采購為主,社會代理機構采購為輔,各單位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政府采購管理機制,促使采購分工更趨合理,促進采購代理市場良性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9〕35號)和《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2011-2012年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渝財采購〔2011〕2號)相關規定,現將我縣2011-2012年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印發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
政府采購目錄中單次采購金額5萬元(含5萬元)以下實行分散采購;單次采購金額5萬元以上貨物、服務以及單次采購金額20萬元以上工程實行集中采購。(附:大足縣2011-2012年政府采購目錄)
(一)分散采購。
單次采購金額5萬元以下的貨物類、工程類、服務類項目實行單位分散采購,同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采購人應建立相應的采購組織管理機制和管理制度,成立由單位財務、審計、紀檢、后勤等部門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采購工作組并報縣財政備案。采購工作組負責實施本單位分散采購活動。
(2)采購人應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采購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采購。其中2千元(含2千元)以下的項目不向財政部門申報采購計劃。
(3)采用詢價、競爭性談判方式,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程序確定成交供應商。同時做好詢價或談判記錄備查,并及時向財政報送政府采購相關的備案材料。需要評審專家的可向財政部門申請抽取。
(二)集中采購。
1、采購項目金額5萬元以上的貨物類、服務類和20萬元以上工程類,由縣政府采購中心或實行集中采購的部門實施集中采購。
2、計算機(含工作站、終端、顯示器)、PC服務器實行集中采購,車輛采購由縣采購中心統一組織實施。
二、相關規定。
(一)各單位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將所有采購支出編入政府采購預算。在實施具體采購項目時,應根據采購預算向財政部門報送采購計劃,并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采購方式和采購機構組織實施。財政預算內資金安排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二)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貨物、服務類和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工程類采購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可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三)為切實提高采購效益,節約國家資金,對規格和標準統一、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采購項目,在進行公開招標時應盡量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類項目價格分值原則上不得低于50分,服務類項目原則上不得低于40分。
(四)采用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方式的,在質量和服務符合采購單位需求的前提下,按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競爭性談判文件應明確報價次數,第二次及以上報價,供應商應同時報價;直接申請單一來源方式采購20萬元以上項目的,應在政府采購網上公告三天,無異議方能實施采購。保密或緊急項目例外。
(五)采購人不得將同一采購項目進行拆分、不得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政府采購監管。以分散采購方式購買5萬元以下的同一品目,一個月內原則上只能申報一次;以集中采購5萬元以上的同一品目,前后兩次申報間隔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30天。原則上同一品目采購項目全年申報不得超過三次。對違反規定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實施。同時廢止《大足縣財政局關于印發大足縣2009-2010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足府辦發〔2008〕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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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足縣2011-2012年政府采購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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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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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政府采購?財政?目錄??通知
抄送:市財政局。
大足縣財政局辦公室 2011年3月16日印發
附件:
大足縣2011-2012年政府采購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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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物類
(一)房屋購置
(二)辦公自動化設備
1、計算機(含工作站、終端、顯示器);2、打印機;3、PC服務器;4、復印機、一體化速印;5、傳真機;6、多功能一體機;7、投影儀;8、視頻展示臺;9、掃描儀;10、碎紙機;
(三)電子、電器設備
1、數碼相機(含鏡頭等零配件);2、數碼攝像機(含零配件);3、空調器;4、電視機;5、燃氣、電熱水器;6、凈水設備(飲水機);7、除濕機、電冰箱、洗衣機;8、LED電子顯示屏、觸摸屏
(四)網絡設備
1、小型機; 2、交換機;3、路由器;4、存儲設備;5、信息安全設備;
(五)辦公、教學家具
1、辦公家具(包括會議、培訓用家具等)2、學校家具3、檔案密集架;
(六)醫藥、醫療設備及物資
1、醫療設備及耗材、計劃生育藥具;2、生物制品(疫苗);3、動物防疫疫苗、消毒藥具、鼠藥
(七)辦公、教學等成品軟件
1、操作系統;2、辦公軟件;3、數據庫及數據庫中間件;4、防病毒軟件;5、專業軟件
(八)辦公耗材
1、辦公文具2、復印紙、打印紙; 3、硒鼓等打印、復印、速印耗材
(九)專業設備及器材
1、電梯; 2、鍋爐;3、中央空調(包括機房精密空調);4、UPS電源;5、發電設備;6、擴音設備(功放、音響等)、CD機、DVD機;7、舞臺燈光、機械;8、監控設備;9、科研設備;10、樂器、音樂器材;11、廣播、電影、電視設備 ;12、通訊設備、器材;13、警用設施、設備、器械;14、農業機械、設備、物資(種子、化肥、農藥等);15、防汛、抗旱等救災設備及物資;16、環保設備;17、辦公照明設備(含節能燈);18、檢驗檢測儀器設備;19、消防設備、器材、耗材;20、市政設施、設備(垃圾清運、電線、電纜、燈飾等)、工程機械;21、公檢法司及行政執法部門服裝。
(十)交通工具
1、機動車(轎車、越野車、商務車、客車、特種車輛、摩托車等);2、飛機;3、船舶;
(十一)其他
1、圖書、教材;2、裝飾材料(含窗簾);3、體育、健身器材;4、廚房設備、用具;5、印刷設備;6、花卉、苗木;7、教學(實驗)設備、器材;8、標識標牌;9、其他貨物
二、工程類
(一)房屋維修及裝修工程;(二)公益設施建設工程(教育、衛生、文化、廣電、科技、體育、民政、旅游等公益設施建設);(三)市政建設工程(照明、綠化、垃圾清運);(四)環保工程;(五)土地整治工程;(六)造林工程;(七)農田水利土壤改造工程;(八)智能交通管理(韓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電子監控工程;(九)系統集成、網絡工程(網站及局域網建設);(十)其他工程 。
三、服務類
(一)印刷、出版;(二)公務車保險、維修、加油;(三)會議、會務及布展;(四)人身和財產保險(含涉農保險);(五)財政補貼項目(含家電下鄉、家電以舊換新、農機購置等)(六)物業管理、安保、保潔;(七)辦公用房租賃;(八)城市規劃、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代建等服務;(九)辦公業務軟件開發及運維;(十)因特網ISP接入、網絡設備租賃或托管;(十一)業務、技能培訓;(十二)影視策劃、制作、投放;(十三)法律、經濟、會計、稅務、金融、招標、外貿代理等服務;(十四)其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