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111009347908d/2023-00077 | [ 發文字號 ] | 大足府發〔2023〕5號 |
[ 主題分類 ] | 土地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人民政府 | [ 發布日期 ] | 2023-05-31 |
[ 成文日期 ] | 2023-05-31 | [ 有效性 ] |
[ 索引號 ] | 11500111009347908d/2023-00077 |
[ 發文字號 ] | 大足府發〔2023〕5號 |
[ 主題分類 ] | 土地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大足區人民政府 |
[ 發布日期 ] | 2023-05-31 |
[ 成文日期 ] | 2023-05-31 |
[ 有效性 ] |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大足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重慶市大足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大足府發〔20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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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開區管委會,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現《重慶市大足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區第三屆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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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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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足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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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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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本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結合大足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公平合理、及時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委為本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及處理房屋征收與補償遺留問題。
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簡稱征收中心)負責本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事務性工作以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面的檔案管理和信息查詢服務,接受區住房城鄉建委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鎮街應當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區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公安、民政、教育、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委、征收中心根據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承擔調查、測繪、評估、法律事務、勞務服務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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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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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區住房城鄉建委應當編制本區年度房屋征收項目計劃草案,經區政府審定后,報市住房城鄉建委備案。
第六條?符合《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區住房城鄉建委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擬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區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
第七條?區住房城鄉建委收到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申請后,應當組織征收中心、項目所在鎮街等相關部門,對征收項目和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形成初步審查意見報區政府審批,區政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批準房屋征收申請,并確定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區住房城鄉建委根據區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將房屋所有權人確定為被征收人。
第八條?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確定后,自公布之日起,除經依法批準的危房解危改造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者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所增加的費用不予補償。
區住房城鄉建委應當將房屋征收項目、征收范圍、禁止在征收范圍內實施的行為及不增加補償的情形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并書面通知教育、公安、民政、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市場監管、不動產登記等相關部門和機構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通知應當載明暫停的事項和期限。
第九條?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公布后,區住房城鄉建委應當公告征集并根據報名情況遴選不少于3家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作為候選的評估機構并向被征收人公示。被征收人在候選的評估機構名單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本征收項目的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區住房城鄉建委會同項目所在地鎮街、村(社區)召集被征收人,在公證機構現場公證下,通過投票表決或隨機選定方式確定。
區住房城鄉建委應當將確定的評估機構進行公示,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評估費用根據房屋征收項目規模、服務內容分檔次確定,原則上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
第十條?項目所在地鎮街應當對征收范圍內的土地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給予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按照不動產登記簿進行登記。
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區住房城鄉建委應當依法核實處理。
第十一條?區政府委托區住房城鄉建委組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項目地鎮街、項目業主等相關單位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共同對未經登記建筑的合法性進行認定。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補助;對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認定為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和處理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限屆滿前提出,由區政府予以核實。
第十二條?區住房城鄉建委結合項目所在地鎮街的摸底調查情況、預評估價格和項目實際,按有關規定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送區政府,由區政府組織論證、審查后公布并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由區政府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區政府委托區住房城鄉建委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是決定是否實施房屋征收的重要依據。區政府決定實施房屋征收的,應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區住房城鄉建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征收補償費用和產權調換房屋。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專賬管理,專款使用。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產權明晰、符合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五條?區政府根據相關規劃和計劃、房屋調查登記、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情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被征收人戶數在100戶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征收決定,需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7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需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區住房城鄉建委應當做好房屋征收和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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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補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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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區住房城鄉建委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7個工作日。評估結果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參與該征收項目評估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被征收人對初步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十八條?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屆滿后,評估機構應當向區住房城鄉建委提交正式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區住房城鄉建委應當向被征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請復核評估的權利。
第十九條?區住房城鄉建委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應當明確以下內容: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過渡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等事項。
第二十條?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區住房城鄉建委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履行義務,逾期未履行義務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征收人應當按照補償協議約定履行義務,不履行義務,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區住房城鄉建委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補償協議的書面決定,明確履行期限,告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經催告仍不履行補償協議決定的,區住房城鄉建委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區住房城鄉建委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住房城鄉建委報請區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政府發出催告書。被征收人自催告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仍不搬遷的,區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征收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區住房城鄉建委應當與產權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并告知公房承租人。產權單位應當督促公房承租人按期搬遷。
征收直管公房,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優先承租;實行貨幣補償的,產權單位應當給予公房承租人適當補償。
征收自管公房,產權單位應當書面明確被征收房屋的處置意見,區住房城鄉建委按照處置意見簽訂補償協議。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積公攤系數低于或等于15%的,按照15%的公攤系數計算應補償的住宅建筑面積,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積公攤系數高于15%的,按實際面積計算應補償面積。
房屋征收范圍內,以產權戶為單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總和與土地使用權面積比值小于1的,對土地使用權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總和部分,應當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登記時的規劃容積率、土地供應方式、土地性質、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進行評估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房屋為住宅,而實際改為非住宅使用的,應當按照住宅進行評估、補償;被征收房屋產權人、房屋坐落與市場主體注冊登記、稅務登記證明一致,且在征收項目公布前連續合法經營2年以上并能提供相應完稅憑證的,可以結合實際用途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五條?根據《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實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在征收項目公布前,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區沒有其他國有土地上產權住宅的,按照《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第一款計算后的應補償面積小于45平方米的,可按照45平方米進行補償。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區政府在分配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時,優先滿足其住房需要,并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居民的子女遷出原戶籍后需要義務教育入學的,在征收時可以一次性選擇6年內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辦法入學,或者在遷入產權調換房屋的戶籍所在地按照當地教育部門劃片招生辦法入學。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因房屋被征收而遷出原戶籍地居民的公共服務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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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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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大足區國有土地上房屋與補償辦法〉的通知》(大足府發〔2012〕41號)同時廢止。
未盡事宜,按照《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前已作出征收決定、發布征收公告的征收項目,按原補償方案繼續實施。